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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坏的和丑恶的:亚利桑那州法院与刑事被害人权利法(二)

好的,坏的和丑恶的:亚利桑那州法院与刑事被害人权利法(二)


好的,坏的和丑恶的:亚利桑那州法院与刑事被害人权利法(二)


杜永浩


【摘要】亚利桑那州一向以“各州的先锋”而享有盛誉。但是,最重要的收获是界定了VBR所创制的刑事被害人的正当程序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从而维护了刑事被害人有权拒绝服从被告提出的审判前会见或者其他露面要求,并认可了被害人有权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如何受到了被告的犯罪行为的影响。在Contreras一案中,法庭抓住时机,解释了VBR要求刑事被害人从给其带来损失,被判有罪的人那儿取得赔偿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对刑事被害人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这种处理在Contreras一案后的一些案件中得到了强化。1999年,亚利桑那州上诉法院的法官判决了两起类似的案件。这两起案件都涉及到将赔偿作为未成年被告回归社会的规定的一部分。其次,对于刑事被害人取得赔偿的权利,亚利桑那州的高级法院表现出曾经对这项权利的强烈支持正在衰落。
【关键词】无
【全文】
  三、VBR判例法分析:好的、坏的和丑恶的
  A、 好的
  值得感谢的是,亚利桑那州的法院修正了大量的判决,从而改善或者强化了刑事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权利。但是,最重要的收获是界定了VBR所创制的刑事被害人的正当程序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从而维护了刑事被害人有权拒绝服从被告提出的审判前会见或者其他露面要求,并认可了被害人有权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如何受到了被告的犯罪行为的影响。
  1. Gonzales and Hance:确保满足刑事被害人的正当程序权利
  亚利桑那州的法理学家们对VBR及其执行法所列举的刑事被害人所享有的正当程序权利表示了强力支持,并且针对这些权利的范围和被害人在遭受强暴可以得到的赔偿创制了重要的判例。在这一过程中,亚利桑那州的法理学家们充分体现了VBR及其执行法的原意,并且使亚利桑那州的刑事司法制度更加贴近刑事被害人,更加响应了他们的需要和感受。
  在State v. Gonzales一案中, 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解决了被害人在陪审员遴选阶段甚至法庭调查之后出庭是否侵犯被告的正当程序权利问题。在Gonzales一案中,被告被控犯有重度谋杀、加重的袭击、偷窃、持械抢劫和两项入室盗窃罪。重度谋杀的指控源于被告在被害人Darrel Wagner的住处盗窃一部盒式录音机时残忍地刺死了被害人。本案中,被害人Darrel Wagner虽然身中数刀,但他 仍在最终死亡前能够帮助妻子Deborah回到他们的房间并打了911报警电话。Darrel在当晚随后死亡,Deborah则因在Gonzales袭击其丈夫时为保护丈夫被刺伤,而经受了五天的重病特别护理。
  当被告的案件移送审判时,Deborah Wagner到庭参加了陪审员遴选,而且在提供证词后,她还非正式地观看了一些——或许是全部——其余的审判过程。被告认为被害人作证后出席陪审员遴选并在其他审判阶段在法庭出现侵犯了他的利益,否定了他要求公平审判的宪法权利。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认为被告的主张“没有价值”并予以驳回。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作出这一决定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法庭解释说被告Gonzales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害人的到庭实际上已经或者将对陪审团或者陪审团的裁决产生偏见性的影响。法庭指出被害人Deborah主动出席陪审员遴选,并坐在法庭的后排,直到几天后才被陪审团和法庭注意到。第二,并且更加重要的是,法庭解释说,根据亚利桑那州宪法的规定,Deborah有权利参与被告有权参与的所有过程,所以她的参与是合宪的。法官们解释说,在这样的情形下,仅仅以偏见为由还不足以让法庭确信被告的正当程序权利受到了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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