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目的在于告诉亚利桑那州的公民、立法者和法律团体的会员们《被害人权利法(VBR)》在亚利桑那法学中所处的情形。本文首先对VBR的实体性规定进行考察,从而说明VBR究竟想为刑事被害人带来什么。其次,对过去十一年来解释和适用VBR的一些根基性的案例进行分类,作出简要的考察,并对这些案例各自的论证以及其结论是否符合VBR的立法宗旨作出评价。最后,对以后如何执行和适用VBR的规定提出建议。
二、亚利桑那州《被害人权利法(VBR)》:赋予被害人的权利及其保护机制概览
VBR的核心是承认了那种简单地认为犯罪不仅侵害了保护全体公民利益的整个法律和“国家”秩序,而且侵害了特定的被害人个人的观点是虚伪的。尽管历史上有这样的传统,但是,在美国和亚利桑那州法学中,被害人在刑事指控中占有一席之地的观点得到公认还是最近的事情。在亚利桑那州制定VBR以前,就象在过去一个半世纪整个美国的情形那样,被害人在很大程度上仅仅被刑事司法过程视为差不多是犯罪行为的副产品。犯罪发生后,被害人在典型的刑事指控中的作用——如果被害人发挥什么作用的话——仅仅是充当指控犯罪的证人。除了这种有限的作用,亚利桑那州的被害人根本无权进入刑事司法制度。正象一位评论员所指出的那样,被害人在过渡倾向于关心被告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被“放在了一边,遗忘了,忽略了,贬低了。”
VBR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制定亚利桑那州的刑事司法程序将被害人包括在内并根据他们的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以确保实现公平,从而改变了上面的那种情形。VBR授权给被害人在刑事指控中拥有自己的正当程序权利——如果权利被忽视或者受到侵犯的话,被害人可以修正具有实质性缺陷的某些阶段或者使之重新进行。因此,人们说,VBR赋予了刑事被害人在亚利桑那州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强制性的发言权。
通常认为,VBR包括以下四部分权利:(1)被害人有权得到犯罪人赔偿;(2)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指控,提供和获取有关刑事指控的信息;(3)保护被害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免受折磨和虐待;(4)允许立法机关为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而采取行动,以使VBR规定的权利得到落实。这些通常用VBR中的语言来描述的权利,在亚利桑那州修正法令第8和第13条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补充。这些补充性的权利规定是作为1991年刑事被害人权力执行法和1995年的一部关系到刑事被害人权利的青少年犯罪的法律的一部分而制定的。这些法令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如何在刑事指控中看待被害人权利的明确要求。从1990年制定VBR以来,亚利桑那州的高级法院通过大约四十个与VBR有关的案件的修正性判决,对VBR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及其执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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