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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坏的和丑恶的:亚利桑那州法院与刑事被害人权利法(一)

好的,坏的和丑恶的:亚利桑那州法院与刑事被害人权利法(一)


好的,坏的和丑恶的:亚利桑那州法院与刑事被害人权利法(一)


杜永浩


【摘要】亚利桑那州一向以“各州的先锋”而享有盛誉。但是,最重要的收获是界定了VBR所创制的刑事被害人的正当程序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从而维护了刑事被害人有权拒绝服从被告提出的审判前会见或者其他露面要求,并认可了被害人有权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如何受到了被告的犯罪行为的影响。在Contreras一案中,法庭抓住时机,解释了VBR要求刑事被害人从给其带来损失,被判有罪的人那儿取得赔偿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对刑事被害人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这种处理在Contreras一案后的一些案件中得到了强化。1999年,亚利桑那州上诉法院的法官判决了两起类似的案件。这两起案件都涉及到将赔偿作为未成年被告回归社会的规定的一部分。其次,对于刑事被害人取得赔偿的权利,亚利桑那州的高级法院表现出曾经对这项权利的强烈支持正在衰落。
【关键词】无
【全文】
  
  一、导言
  亚利桑那州一向以“各州的先锋”而享有盛誉。十一年前,亚利桑那州以大多数选票通过了再次展现其先锋精神的亚利桑那州宪法修正案,从而赋予了亚利桑那州的刑事被害人专门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亚利桑那州也因此而成为全美在1990年以前通过修改宪法,赋予刑事被害人这些权利的六个州之一。亚利桑那州被害人权利法于1990年11月27日生效。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正象我们已经知道的那样,《被害人权利法(VBR)》让亚利桑那州的刑事被害人享有了他们非常需要的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
  但是,对亚利桑那州的刑事被害人来说,不幸的是,亚利桑那州的高级法院并未象《被害人权利法(VBR)》的制定者和支持者所期望的那样,一直允许《被害人权利法(VBR)》得到适用。在许多方面,亚利桑那州的高级法院对VBR的解释和适用是符合VBR的立法精神和宗旨的,并取得了重要成果。但在其他一些方面,亚利桑那州的高级法院对VBR的解释和适用确迎合了VBR的反对者们所报的希望减少适用VBR甚至对其感到恐惧的态度。因此,亚利桑那州的法理学家们既值得表扬,但是也应当给与建设性的批评:VBR应当取得一些成果并没有完全取得,而且,在一些案件中,亚利桑那州的高级法院甚至采取一些措施去使VBR无法取得实效。因此,到目前为止,所有解释和适用VBR的案件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好的”情形,这就是那些亚利桑那州的高级法院准予VBR适用从而实现了VBR对亚利桑那州的刑事被害人的期望的案件;第二种是“坏的”情形,就是那些亚利桑那州的高级法院在实现VBR保护刑事被害人的那些权利时怠慢或犹豫不决的案件;第三种就是那些“丑恶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亚利桑那州的最高法院凭借其宪法权力对VBR作出了可疑的解释,从而为这一解释所暗含的拒绝适用VBR提供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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