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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枪下留人到法下留人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我认为这是目前中国死刑制度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这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应当有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死刑的核准权,可以说这完全是一个现实问题,是一个如何落实法律规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遇到的主要障碍是一个物质条件的问题,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人手不足,难以行使全国范围内的这么多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我认为这个物质问题背后隐藏着仍然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这里面首先隐藏着的是一个人和物的问题。人的生命是天地间最宝贵的,即使是犯有死罪的人,其生命仍然是宝贵的。如果仅仅因为物质条件的问题,而不承担法律授予的死刑核准权,这个理由无论如何是难以成立的。因此在这种思想背后,实际上仍旧是一种见物不见人的问题。实际上,目前全国范围内死刑案件这么多,与最高人民法院下放死刑核准权有一定的关系。死刑核准权下放,导致死刑适用标准失控,从而死刑案件增加,而死刑案件增加,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障碍,由此而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而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就可以严格掌握死刑适用标准,就可以减少死刑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就可以承担死刑核准工作,形成一个良性循环。那么我这里有一个建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只收回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仍然由高级人民法院来行使。我认为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可以抑制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冲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实际执行死刑的人数。因为如果这样,一个案件如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要交到最高人民法院来核准,但是如果判处死缓,高级人民法院就可以核准。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来抑制它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冲动。因为你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你要交到最高法院去核准,那么这个程序很严格,耗费的时间比较长。这还是能抑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那么这样一种制度设计我认为还是可以考虑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少杀政策。另外,我认为,为了使最高人民法院能够承担死刑复核工作,可以考虑在各行政大区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专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的死刑复核工作,从而避免所有的死刑案件复核工作都在北京进行的一种人力、物力上的浪费。
  董伟死刑案暴露出来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死刑程序。那么《中国新闻周刊》曾经以“未出膛的子弹击中杀人程序”为标题,虽然这种说法不无夸张,但是也切中要害。董伟“枪下留人案”使我们对我国死刑核准程序的正当性产生怀疑,从而开始检讨我国的死刑程序,尤其是死刑复核程序。这在我国刑事司法史上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案例。从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来看,董伟经过一审、二审,被判处死刑,似乎是一种必然的结果,本案经过律师努力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死刑暂缓执行令。陕西高院重新组成了合议庭来进行审理,但是合议庭的组成成员上依然还存在瑕疵。因为重新组成的合议庭成员,只是在原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上加上了两个成员。那么这样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维持原来的死刑判决也是可以预料的结果。此外,死刑案件的二审一般都是书面审,从来不开庭,而且也从来不传唤证人到庭来接受律师的质证。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如果说一般的刑事案件,由于数量大不开庭可以理解,那么死刑案件并且被告人提出证据不足、无罪的案件也不开庭。这样的做法显然是对程序的一种严重的淡漠。在刑事法治的背景下,程序正义越来越受到关注。死刑适用的公正至少要从程序正义做起。这就是我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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