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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党主立宪”(试论“党主立宪制”—-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适政体之探讨)

  传统的政治学、宪法学认为:不能以党代政,党主立宪制理论认为:党不能包揽全部国家事务,但可以包办部分国家事务。传统的政治学、宪法学认为:不应授予党以国家权力,党主立宪制理论则认为:宪法可以授予党一部分国家权力。传统的政治学、宪法学认为;共产党员和其他党派的党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数额不应当有法定比例;党主立宪制理论则认为:各党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可以法定化。传统的政治学、宪法学认为:党章的制定和修改是党内的事,不受国家机关的干预;党主立宪制理论则认为:党的章程具有宪法意义,它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受到国家机关的制约。
  如果按照党主立宪制的理论对传统的政治学、宪法学原理加以修正,对现行的宪法和法律条文加以修改,那么。坚持党的领导和改善党的领导就不会冲突了。在党主立宪制的体制下,党的领导不管怎样改善也不会导致放弃党的领导。同样,党的领导不管如何坚持和加强,也不会导致“党的一元化领导”那样的极端的党主制。
  五、实行党主立宪制的可能性
  在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政权实行了三三制。根据这一制度,在各级参议会和人民政府中,共产党员、党外进步分子、抗日的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各占三分之一。这种制度虽然不是典型的党主立宪制,但却具有党主立宪制的某些因素,为我们今天建立党主立宪制提供了参考资料。
  能算得上党主立宪制实践胚芽的典型事例是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现行管理体制。据报道,该区经过天津市公证处公证,制定了一个《民主评议章程》。根据这个章程建立了民主评议会与党委的分权制度。章程规定:对本区所有的干部,评议会有权提出不信任案和弹劾案。接到不信任案的干部必须辞职。对于渎职者和接到不信任案后不主动辞职者,评议会可以弹劾,被弹劾的干部由党委办理免职手续(见《报刊文摘》 1986年11月25日)。这个章程所体现的分权制,既不类似于宪法规定的人大一元化,又不像实际上存在的党委一元化,而是党主制与民主制相结合的党主立宪制。
  党主立宪制在一个区可以站住脚,那么它在全国就具有实行的可能性。
  近几年来,我国思想理论界也出现了一股党主立宪制思潮,请看以下一些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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