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思路和立法体例——

  王卫国:谢谢王利明教授,王利明教授用了25分钟时间,把他所构思的民法典体系给我们表述出来,展现了人大学派的风采。王利明教授娓娓道来,沁人肺腑,容我们细细品味。下面我们进入30分钟的讨论阶段。在讨论开始的时候,我首先想请教梁慧星教授,刚才你没有就体系问题发表意见,因此我想请你就此谈谈看法。
  梁慧星:谢谢卫国给我这个机会,我的这个法典的体系,是在德国的五编制的基础上把债权编分解为三编,这样就变成了七编,是总则、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因此它是一个两层的结构,一个层次是五编制,第二个层次是债权总则统率合同编和侵权行为编。
  王卫国:从梁教授刚刚的演说到现在发言,我有一种感觉,这种感觉不一定正确,用一句广告词来说是,真的很德国。我想请教梁教授的是,在你心目当中,在未来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里,英美法的知识体系将置于何种地位?
  梁慧星:讲到我的这个体系很德国,这在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的第二次会议上就讲到了。当时的三种意见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设计的方案,我设计的方案和王利明教授设计的方案。中国政法大学的方案是五编制,彻底的德国式;我设计的方案是在德国式五编制的基础上稍有改动。因此当时民法起草小组的同志就说,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和社科院法律所是德国派,王利明教授是美国派。
  王卫国:现在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有26位专职教师,实际上法大派中也有很多支派,在法大的民法老师里面,有不少是“真正德国”的,甚至有不少是直接留学德国的。所以,梁老师也应该知道你在法大的老师中有很多的支持者。下面,我想请教江平老师,刚才梁教授谈到债法的问题,也提到你过去提到的一个观点,不知道你现在对债法尤其是“债总”的问题,是一种怎样的看法?
  江平:我首先想说明的是,我不代表法大派。法大的很多老师都是不支持我的观点的,也很难说我代表了民商法教研室。另外,我是受了英美法很大影响的,我甚至在一段时间说过,物权法就叫财产法也可,将债权法叫做合同法也未尝不可,英国人、美国人不也活得不错吗?搞一部侵权行为法也不是不可以。当然我说这话的意思,绝对没有贬低物权、债权的意思,所以刚才梁教授说的我国民法应当有物权、债权之分,我完全同意。我意见不同的是,为了能够方便,不一定要专门设债权总则,这不等于说否定债的概念,债的概念完全可以归在合同法,并可以加以技术性处理。合同法中定义有某某之债,再赋予其某某内容,这仍然是保留了债的概念。有物权当然就应该有债权。
  但是有一条,侵权行为我是坚决主张要独立出去的。至于有的学者要称为“债”,你可以在上课的时候叫债;有的学者要称为“责任”,也是可以的,但不要在这个地方争论。我很同意利明的意见,侵权行为无论从哪个角度,都应该独立成编,这样更利于保护。我认为,英美国家侵权的概念,就是侵犯了权利。在大陆法里面,至少我50年前在苏联学习时,讲的是损害赔偿之债,概念是不一样的。损害赔偿之债跟侵权责任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如果是名誉权侵害,哪有什么债权债务?不好懂的,并不是债权,不好懂的是,老百姓不明白,为什么你把我打伤了会是债的关系。(掌声)。
  另外从技术上说也不难。如果我们把每一种具体制度的公分母都提炼出来,那么我们可以提炼许多的总则,那样适用起合同法来,就麻烦得多。我记得在公司法起草中就争论过这个问题:要不要把公分母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中抽出去,编写总则。后来觉得这也太麻烦了,干脆分开写,其中有重复的可以参照。如果我们在合同法里写了,而后在连带债权和按份债权的时候也可以适用合同法中的条款。这些技术性处理,并不是否定债权。我绝对支持我们的民法典中应该有债权,但是不支持在其中架床叠屋地插入一个“债总”。
  王卫国:王利明教授,刚才有人提到你是美国派,你同意吗?
  王利明:应该说我在美国留学了2年时间,学习了英美法的一些皮毛,受到了不少影响。但我并不能算是美国式的,因为我的基本思维方式还是大陆式的,而不是英美法中案例式的。我承认,在侵权行为法上,我是受到了英美法的影响。但是,包括我们所提出的方案,尽管收入了美国侵权法重述的一些东西,但是其基本思路不是英美的。 因为我们考虑的还是大陆法系, 即便是多元主义也要强调规则、原则,比如说,过错作为一般规则、原则,然后再设定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通过规则、原则这样的抽象的一般条款,就可以适用于许多侵权案件,而英美法它不适用一般条款,没有这种意义上的有限规制的规则、原则,实际上它们完全是无限制的列举式的,一个案件一个规则。这与我们考虑的侵权行为法的体系是格格不入的。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我们考虑的思维还是大陆的,而不是英美的,但是,我们还是借鉴了许多英美法的经验。
  王卫国: 我知道你明天就要起程去德国,你对德国法一定还有自己的看法吧?
  王利明: 我们必须承认,中国从清末变法以来已纳入了大陆法系,而且我们整个民法的基本范畴也是德国式的,但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德国,更不能把德国的规则作为我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因为德国法本身也正在发展,我们不能将它作为一个封闭的体系来考虑,我们应该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但我们应当先认真把这些东西吃透。很遗憾,我本人不懂德文,我觉得这是先天不足,所以我希望大家认真学德文。
  王卫国: 梁教授,我们刚才讨论的,都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关系。现在有这么一种说法,我们的民法典采用德国的概念体系和框架,就好像一座房子的骨架是大陆的,但是, 可以借鉴英美法系里好的东西,这就是房子里面的装修完全可以用英美法的东西。不知道你对这个比喻怎么看?
  梁慧星:这个比喻我基本是同意的。以合同法为例,其使用的概念体系完全是德国式的,但是在这个概念体系下,我们采用了好多英美法的东西。我们的总则采用了很多商事合同通则上的内容,如严格责任、预期违约等等,这种采用也是通过一种技术处理把它纳入了大陆的概念体系。以预期违约为例,它在英美发上是一个完整的制度,在我们的合同法中变成了三个制度,一部分纳入不安抗辩权,一部分纳入法定解除权,一部分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一个制度。我认为,将来民法典的制定也要沿着这样一种经验前进。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