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思路和立法体例——

  第三个问题是,我觉得应该以大陆法为主,但对英美法系的东西应有一个充分的吸纳,把好的东西吸收进来。今天下午,台湾一个著名律师事务所的刘绍梁教授,也是律师,到我这里谈些事情。他谈到了一个问题对我很有启发,他说台湾正在搞金融资产证券化。应该说,金融资产证券化在美国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台湾现在正在准备搞金融资产的证券化,这个必然要把金融证券中的担保分隔,把证券化以后债务分隔,而分隔以后就会出现立法的障碍。因为按照台湾的规定,抵押是需要登记的,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的话,碍于现在法律的规定就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也可以说,物权法里面的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已经在台湾的金融资产证券化中变成了一个障碍。如何越过这个障碍,他说很麻烦,因为我们知道台湾在民法典中不动产必须是抵押,而动产是按美国方式的动产抵押交易法,所以就出现了这个问题。英美法比较灵活,它不论在物权方面还是在其他方面都如此,而且不仅更重视实用,重视商业里面的需要。应该说,只要有商业的需要,它们就会在制度上有所规定。昨天,我在广东讲课,有人递一条子,我很吃一惊,他是很懂法律的。他说,我们现在担保法里只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那么,最高额质押合不合法呢?如果出现最高额的动产质押或最高额权利质押,那么,按照物权法定主义,这些是不是非法的?所以,这里面就有物权法定主义是不是一定要僵硬地加以规定的问题。我也赞成这么一个规定,但是,在大陆法和英美法两个挑战面前,往往英美法有时能更好解决问题。例如,就侵权行为法国民法典只规定了三条,德国民法典也只规定了十几条,而我们参照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有九百多条,它们并没有按照严格的体系被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但是是在符合生活需要或者说人的生活关系中的需要的基础上规定的,并不考虑它到底是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比如说恶意诉讼,在大陆法系你能说它是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吗?但在美国,法律上或判例中就有规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我们应该充分吸收英美法系上的对我们来说行之有效的制度。
  最后一个问题,我认为立法体系和学理上体系应加以区分。一般说来,立法是解决实际的问题的,应该更能够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主,而学理更讲究科学体系。当然,我不否认在立法里,也应注意科学体系,但我们不能一定要把学理中的科学体系搬到立法层面。比如说,大家很有争议的一个问题,要不要规定权利客体,在座的我们三位也有不同意见。我认为客体就是比较学理性质的概念,如物、行为、无形利益等等怎么确定地规定?还有比如对居间行为到底怎么定义?从学理上说,你可以认为居间行为是一种债的客体,但是,如果我们要从真正实用看,合同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在这个意义上来说,高度抽象的东西要不要就成为问题?当然必要的时候还仍然要,但我们不能把任何东西都高度的概括抽象,像德国法高度抽象的做法那样。要不然,我们就会抽象得民法有一个总则,债法总的方面又有一个总则,合同法里面再有一个总则,然后才是具体合同,这样的话,我们要适用一个合同法,就要先找民总、债总,再找合同总,然后才找合同的具体条文。(掌声)这在我们讨论中也有不同意见,梁慧星教授就主张仍然保留债总,没有债总的债不能叫债,但是,有些学者主张是不是不需要太多的重复。这些都是在立法中出现的各种不同看法,不同意见可以促进立法的发展,在学者不停的争论中立法变得更好,今天能够有机会与其他两位教授就民法立法思路及体系讨论交流,显然很有意义。我认为,没有学者的立法是不行的,但是单有学者的立法也是不行的,我们现在的立法目前的阶段还主要是学者来参加,下一步还应该有更多的实践部门如法院部门来参加,让我们把学者的智慧和实际工作者的智慧结合起来,这样会使我们的民法典搞得更好。(掌声)
  概括起来,我就四个论点。第一,不搞大而全的、无所不包的大民法;第二,不能以传统民法的观点来看现行民法的制定;第三不能以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的体系来考虑中国民法典制定,应该尽量容纳英美法中好的东西;最后,学者也不能仅仅以学者的所谓科学体系来完成立法起草,应与实际部门结合起来,使我们的民法典搞的更好。这可能就是我与大家不太相同的观点,但是我的意见也不一定对,而且很多已被否定,但我仍然要在这样一个场合说说我的观点。谢谢大家!
  王卫国:感谢江平教授。江平教授的观点,可以说基本代表了法大学派的观点,尽管法大民法还有其他观点,但我相信我们法大是站在江老师一边的。下面有请梁慧星教授。
  梁慧星:同学们好!王卫国教授最后一句话给我施加了很大压力,我站在这里是和整个法大挑战。我要着重讲的是,为什么不赞成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这也是江老师最后讲的问题。
  在中国法学界,主张取消债权的概念由来已久,早在八十年代中期制定《民法通则》时就发生过争论,这个在已故著名学者佟柔的著作中有记载,佟柔教授在《新中国民法四十年》一文中说,有人主张我国民法典应抛弃债的概念,理由是:第一,我国人民所理解的债与大陆法系自罗马法以来形成债的概念大相径庭;第二,债本身是外来词,我们可以不用;第三,债的概念主要是概括合同制度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放在其中并无科学性,不用债的概念不会影响民法和民法学的完整性、系统性和法律关系的连续性。佟柔教授指出,大多数人认为我国的民法和民法学应使用债的概念。立法机关采纳了大多数民法学家的意见,在民法通则中专设一节,这就是第五章第二节债权,并且在第84条规定了债权的定义。民法通则中规定债权和债权概念十有余年,我们的人民、企业、法官和律师都已接受,为人民所熟知、熟练应用。但是,取消债权这样一个概念的意见并未消除。在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会议上,江平教授再次建议取消债权概念,建议民法典不设债权编,理由是债权概念不通俗,当时就有好几个小组成员反对。???教授说民法通则规定债权概念十余年,已被我们的法官、律师所接受,为什么要抛弃它?魏振瀛教授指出,债权概念是民法典中的基础性概念,如果抛弃了债权概念,民法的概念体系就会瓦解。王家福教授指出,如果抛弃债权概念,我们能叫侵权行为权吗?能叫不当得利权吗?可见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多数不赞成抛弃债权概念。在今年1月11日,法工委召开的工作会议中,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同志委托六位民法专家起草民法典各编,其中,分则包括债权总则。今年4月26到29号的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议上,讨论了起草出来的各编的草案,在29号的会议上讨论民法典的结构体例,关于债权总则是一致意见,包括江平教授和魏振瀛教授等在发言中明确表示赞成在债权中设债权总则。但是经过五个月,法工委修改审理之后,在九月的草案中却不仅删掉了债权总则,而且立法机关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在9月16号到25号法工委召开的讨论这个9月草案的会上,关于是否保持债权概念、债权总则,又有激烈争论。反对民法典规定债权总则、债权概念的,理由有四个:一是认为债权概念不通俗;二是认为我国不应该迷信德国法的体系;三是认为债权总则实际上是合同总则;四是认为债权责任不是债或说主要不是债。下面我就这四个理由作出一些评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