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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水浒传》看古代中国社会的犯罪

  对于犯罪,社会有怎样的文化态度?不同的社会可能有不同的答案。其实,同一个社会之中,处于不同的社会阶层的人,对于犯罪也会有不同的文化态度。
  上层统治者无疑很惧怕犯罪。梁中书为“生辰纲”的事绞尽脑汁,特地选拔武艺高超的杨志护送“生辰纲”入京。这其中包含着这位大名府知府对于路途中抢劫犯罪的深深的惧怕。对梁山泊等处各路盗贼的进讨剿杀以及对捕获的犯罪者加以酷刑折磨,实际上也折射出统治者对于犯罪的根本上的惧怕。因为惧怕,统治者非常急于捕获犯罪者。黄泥冈案发,梁中书紧催,蔡京紧逼,立等就要济州府捉到罪犯。因为惧怕,统治者必欲置案情重大的犯罪者于死地。高俅反复阻挠梁山泊一伙造反者受招安,招安他们之后又派遣他们去征讨另一伙造反者方腊,其用心就是要置他们于死地。
  一般的社会民众对于犯罪也表现出惧怕。民众惧怕犯罪,一方面是因为犯罪往往会给民众造成危害。石秀、杨雄杀害裴如海、潘巧云时无辜(至多有知情不报之过)的小头陀和婢女迎儿也遭了殃。武松在张都监家中开杀,大小一十八口皆被杀死,其中好几条人命都是无辜而被错杀的。梁山泊的好汉们不论在江州劫法场还是在大名府劫法场,都使得无数的无辜老百姓大遭其殃。另一方面,因为统治者惩治犯罪者时往往会牵连无辜,使得民众更惧怕犯罪,避之唯恐不及。西门庆和潘金莲谋杀了武大郎,紫石街上的众邻舍不敢举报。武松到县衙控告,想找证人,连平日与武大关系亲密且尚半谙世事的郓哥,也不愿陪武吃官司。他们都具有同样的惧怕心理。
  3、惩治犯罪的文化(法文化)
  中国古代有一套相对严密的刑事法律制度,对于犯罪者,规定了种类分明的系统的惩治方式。各种刑罚,各类刑具,各种具体的施刑方式,都透现出中国古代法文化中极其特殊的内容。其中,杖刑的杖臀,流刑的押解,死刑的法场,都是很有特殊的法文化意蕴的事物。
  杖刑是中国古代的特殊发明。林冲、宋江、戴宗、卢俊义、柴进等都因犯罪在公堂之上遭受杖刑之苦。杖刑的特殊施刑方式是,只杖在大腿和臀部之间,不打到其它地方。疼痛剧烈却又并不损伤筋骨,这便是杖刑的技术精髓。杖刑之下,一个个英雄好汉都“吃熬不过”,伏罪招供。但受过杖刑的林冲、宋江们归入梁山泊后仍然还是英雄好汉,疆场之上还是勇不可挡,这不能不说是杖臀的妙处。
  公差押解流罪犯人应该说并不是中国古代特有的社会现象,但中国古代押解流刑犯人的具体形式是有一定的特殊文化内涵的。流刑犯人身上带着枷锁,由两个公差押送,从宣判地步行到执刑地,这其中,法律威严的象征性远远超过了法制实有的强制性。只有甘愿服刑的人,如林冲、杨志、宋江、武松,才会老老实实走到牢城营,接受刑罚。林冲若欲反抗,岂受枷锁束缚,并且,只要他不加阻拦,两公差也早死在一路尾随的鲁智深的禅杖之下。(第九回)宋江若不是甘愿到江州服刑,两公差也早成了众好汉的刀下之鬼。武松第二次被押解,稍一发威,就结果了两公差的性命(第三十回),因为这时的他已不愿再受服刑的屈辱。
  相比较而言,中国古代的死刑执行,更具有法文化的意蕴。宋江、戴宗在江州被勘定为通同梁山泊谋逆造反的恶犯,蔡九知府宣判“决不待时”,即立即执行死刑。但当案的黄孔目禀道:“明日是个国家忌日,后日又是七月十五中元之节,皆不可行刑。大后日亦是国家景命。直待五日后,方可施行。”蔡九知府不得不“直待第六日”才法场行刑。(第四十回)金圣叹认为,《水浒传》作者这样叙写是“空中结撰”,妙笔安排,“此止为梁山泊来不及作地耳”。[2]但实际上,小说作者的这种结撰安排是有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实际依据的。唐太宗规定:“其大祭祀及致齐、朔望、上下弦、二十四节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3]《唐律疏议》则对“断屠月”和“禁杀日”作了具体的说明性规定。[4]《宋刑统》因袭了《唐律疏议》的规定。[5]所以,小说家能让宋江、戴宗活着等待到梁山泊好汉前来劫法场,完全有中国古代的特殊的法文化依据。此外,在闹市口执行死刑虽是中外古代法制的通例,但中国古代又有些不同的讲究。江州的监牢里,在准备给宋江、戴宗行刑前,给他俩用胶水刷头发绾成个鹅梨角的发式,又让他俩在青面圣者神案前吃长休饭,喝永别酒,背后插上犯由牌后,才押到法场受刑(第四十回)。这些都可看作是古代中国在惩治犯罪方面的特有的法文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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