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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水浒传》看古代中国社会的犯罪

  军事镇压是对付无法对其施以刑罚的犯罪者。如,对梁山泊集团这样的颇具规模的武装造反者,统治者难以将他们捉拿归案判罪惩处,就只能调动军队施以武力镇压。武力镇压一方面可以直接消灭犯罪者,另一方面可以将被打败的犯罪者捉拿归案施以刑罚。如,对方腊造反集团,统治者利用招安来的宋江部队成功地消灭了其绝大部分的人员,最后又捉获方腊,押解到京城治罪(第九十九回)。
  四、《水浒传》描写的犯罪文化
  1、犯罪者的文化
  犯罪者文化又称犯罪文化或犯罪亚文化,是指犯罪者群体对于犯罪的道德观念、意识形态以及犯罪的技术等。犯罪者群体的这些道德观念和意识形态是与占社会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和意识形态以及社会的法律规范等相违背的,在这类道德观念和意识形态支配下的行为,是统治者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所禁止的。在《水浒传》中,凡纠集在一起形成犯罪者群体的都有自己一伙的特殊的观念和意识。“七星聚义”的晁盖一帮人就认定梁中书的“生辰纲”来之不义,劫夺过来,“天理知之,也不为罪”(第十四回)。尽管他们劫财实际上只是自利,梁中书的“不义之财”到了他们手上并没有拿去做什么义事,白胜分赃到手的银钱只是用以赌博,其他人的大份额赃款也都没见有分发给穷苦百姓的,但他们抢劫豪富不为罪的这种观念,很有助于他们减小犯罪的心理压力。
  《水浒传》中犯罪者们的另一种观念是悖义就是犯罪。如,在武松眼里,杀害了许多无辜旅客的张青、孙二娘夫妇并不是犯罪,而仅仅强占了施恩的酒店的蒋门神则是犯了不可饶恕的大罪。其标准就是悖义不悖义。张青、孙二娘与众旅客原本不相识,无情义可言,所以杀了他们,并非不义。蒋门神则是依仗张团练的权势和自身的武艺,强抢施恩的快活林酒店,是明显的悖义之举。况且施恩又已有恩于武松自己,不为其打败蒋门神,夺回快活林,他武松岂不悖义!
  在封建统治者强调要忠于朝廷的时代,不讲忠只重义,为了实现自己心目之中的“义”,可以斗杀人命(鲁达为金父女打死郑屠),可以藏匿逃犯(金老父女藏匿鲁达),可以泄露机密纵放罪犯(宋江放走晁盖一伙),可以私自杀死奸夫淫妇(武松私杀西门庆和潘金莲,石秀、杨雄私杀裴如海、潘巧云等),可以杀入衙门中和牢狱内救出犯人(孙立、孙新劫牢救解珍、解宝),还可以去劫法场(梁山泊好汉江州劫法场救宋江,大名府劫法场救卢俊义),这样的观念和态度无疑应该属于犯罪文化。
  2、对待犯罪的社会文化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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