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它问题
虽然这些问题相对于上文所述的三个问题来说,并不是那么的突出,但是否能够有效地在今后的会议中进行解决,将有可能关系到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协议最终是成为一个对国际私法作出历史性贡献的协议,还是最终流于形式而不能显现出海牙会议的初衷。因而,亦不可避免地在将来的讨论和协商中将要涉及。
首先是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协议的管辖范围问题。一方面来说,依据草案所提出的内容,协议首先排除了很多较为有争议和复杂的情况,其中包括自然人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扶养义务、与婚姻关系有关的权力和义务、遗嘱和继承、公司的破产与合并、社会保障、与仲裁有关的问题和海事问题。 有学者认为,太多的民商事方面的问题被排除在外的最终结果将有可能导致协议最后很难在国际私法方面有什么作为,因为大多数的国际民商事纠纷都不仅仅涉及一两个单一的问题,而对于稍复杂的案件和情况,海牙协议就失去了其调节管辖权关系的效力。 另一方面来说,草案并没有涉及到目前国际社会比较关注并且各国都需要进行立法加以完善的最新情况,诸如知识产权问题和电子商务问题。尤其对于电子商务来说,由于互联网的发展速度远比各国立法的速度要快,如何确定在其中所发生的管辖权问题正是各国正在思考和决定的问题,而同是电子商务又密切地与国际商事活动有关,确定国际同一的管辖权规则对于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可惜的是这一问题并没有引起海牙会议组织者的关注。
其次,法律本身性质的要求决定了各国法院在行使司法裁判权的时候,都赋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然而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导致了各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千差万别。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时候,内国法院不可避免地要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审查。但是当法官根据自己的审判实践认为外国判决超出他所能接受的自由裁量范围的时候,是否应当认为该判决缺乏合理性呢?当然这样的问题还是能够依据准据法的查明来加以解决,但海牙会议所追求的使外国判决在内国的承认与执行更可靠、更有效和更快捷的目的将难以达到,更将难以实现像《布鲁塞尔公约》在欧共体那样的使判决能够在成员国间自由流通。
最后需要一提的是海牙会议应当是一个全球化的为求国际私法统一的会议,它是没有区域性的国际组织。然而,由于欧洲各国有着共同的政治经济利益,在成员国的数目上又在海牙会议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往往能够决定会议的取向和决定,从某种程度上导致了目前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为了多数人意志的代言人。这导致了除欧洲各国以外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成员国的不满,从而给海牙会议顺利达成有效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协议制造了一定的障碍。海牙会议能否考虑其它各成员国的意愿,能否抛开《布鲁塞尔公约》的局限性,站在自身国际性的立场来考虑问题,将最终决定它能否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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