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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制度的建立

   (三)国际法对域外适用的阻却。对外国主权的介入是否应限制一国法院的管辖权主张,国际法上一般有三个限制原则:一是外国主权豁免原则;二是国家行为理论;三是外国主权压力。
  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中,应注意借鉴国外的有关立法,可以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主张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⑴外国企业在国外进行的、但在国内完成的或利用其分支机构在国内进行的垄断;⑵对分别在境外的具有控制关系的二个独立实体在国内进行的垄断;⑶外国企业境外进行的垄断对国内构成影响,但该企业在国内无任何行动。在具体立法时,既要维护本国主权和国家经济利益,又要顾及他国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以及国际经贸秩序。另外我们必须将反垄断立法与我国的经济改革结合起来,对某些出口企业采取有条件的垄断豁免,保护其规模经济效益,提高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以反垄断法促进我国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条件和法律保障。最后,由于反垄断法具有公法的性质,带有较强的国家利益因素,故其域外适用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困难,因此应灵活地采取国际谈判方式或合作方式,积极参与和推进地区竞争政策的合作,通过适当途径表达我国的立场,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四. 与我国国情相关的垄断问题
  1.行政性垄断的问题
  谈我国反垄断法的制订,不得不谈到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指凭籍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行政性垄断首先也是一种经济垄断,但它主要是凭籍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实现的,形成原因主要不是企业自身的经济行为。此外,行政性垄断还有一个特征,即作为其形成主要原因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乃属于滥用。严格地说,行政性垄断往往缺乏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作为依据,或同国家法律相抵触,它们所能依据的只是某些行政机关(主要是中央政府的一些部、委和地方政府)自己发布的行政性法规或命令指示。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性垄断同"国家垄断"是有区别的,本文下面将详细阐述。
  行政性垄断在西方国家虽然也有所表现,但远不如我国(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亦同)这么突出和严重。在中国,行政性垄断的影响和危害甚至超过单纯的经济垄断,并且它往往同经济垄断融合一体。中国有着行政干预经济的传统,政经不分、政企不分现象严重。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不健全,往往形成行政即国家的观念。经济管理上条块分割,部分行业和地方行政主管机关存在本位主义和地方主义倾向。这些都是行政性垄断肆虐的原因。
  行政性垄断有着多方面的危害后果。从经济方面说,它凭籍行政强制力严重限制竞争,扭曲价值规律,使市场机制作用无法与之抗衡;它形成条块分割,壁垒森严,妨害全国统一市场的发育;它限制或剥夺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损害消费者权益;也助长这些垄断企业的懈怠和竞业精神。从政治和社会方面说,它坚持政府行政机关对于企业的直接干扰,阻挠政企分离,妨害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助长社会不公平、腐败和违法现象。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必须规制行政性垄断,并且应当把它作为规制对象的重点。否则,我国反垄断法的意义和现实作用就值得怀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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