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垄断的合法性标准与发展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主要是指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专业化分工的加强、技术含量的增强、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促使产品平均成本在长时期内不断降低,从而为厂家或商家提供更高的利润。在现代市场中,虽然垄断在一定程度上正符合了规模经济的要求,但企业规模超过一定限度,就有可能对同业市场形成垄断,从而导致“规模不经济”。因此,如何正确调整好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一个难点。
要正确处理好保护竞争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首先必须正确理解垄断与竞争的关系。众所周知,垄断就是对竞争的限制或阻碍,二者应该是对立的。但在市场上,垄断和竞争又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甚至是相互交融与并存的。不难看出,市场本身就承认了某种垄断存在的合理性。垄断存在的合理的经济理论依据在于,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在某些领域内必须避免过度的竞争。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国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对某些商品、行业或服务等不引进竞争。同时,国家还根据需要,大力发展规模经济,调整经济组织结构,鼓励经济联合,鼓励中小企业兼并、合并,鼓励创办企业集团,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组建跨国公司,参与国际竞争。
那么现阶段,我国是否需要反垄断?我们应该看到,自改革开放以来,引进外资,提倡竞争,垄断问题也已逐渐突出。归纳起来,经济垄断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⑴原有体制转轨中出现的国有企业垄断。如大规模的企业联合、兼并或合并,造成某些企业市场占有率过高而形成相对垄断,进而可能或者已经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限制竞争。⑵外国投资在国内的垄断。自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迅速发展,外国跨国公司大量涌入,它们凭借先进的管理和技术及雄厚的资金力量,迅速占领我国市场。同时,外资并购现象也时有发生,其目的是想通过控制被兼并的企业以在中国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取得市场支配地位。⑶外资在国内可能形成的垄断。外资进入后往往是借助于国内大企业的合资合作,特别是国内大中型企业,由参股发展到控股、甚至收购。由上可见,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确面临着垄断的形成。
但是,人们对于垄断概念的理解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一个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到底多大可称作为垄断,目前尚无定论。另外,市场本身作为垄断存在的场所,其天生具有和迅速变化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垄断的不确定性。从实际生活看,即使构成一定程度的垄断,这种垄断对市场的影响力到底有多大,程度如何也是以难以确认的,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是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这种优势对竞争机制的扭曲与蹂躏;它限制的并非是企业通过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策略等正当商业行为而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及高额利润;而是限制出于消灭竞争压力,长期轻松获得利润的目的和以非正当的方式对于该地位的维持和滥用;它保护的并非是弱小企业的弱小,而是保护它们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②所以,反垄断不等于反对规模经济。如何既保护公平竞争又发展规模经济,是反垄断立法时必须掌握好的一个重要的“度”。其中,既要克服垄断的消极影响,又要避免因过度竞争而妨碍规模经济利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反垄断立法时应特别强调对垄断的认定标准和违法构成要件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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