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制度的建立
朱凯
【关键词】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然垄断,行政垄断,规模经济
【全文】
2000年6月7 日,随着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对微软垄断案作出判决,这一历时三年的垄断案终于告一段落。杰克逊法官在判决中下令将微软公司分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而早在1999年11月,杰克逊法官在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书》中,就已经认定了微软公司的“罪行”,即“采取垄断行为,以及采用限制竞争行为打击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
这一垄断案由于被告其是微软公司而倍受世人瞩目。众所周知,微软公司在整个美国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999年底,微软公司市价总值位居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第一位,达到将近602,432,92万美元,是美国经济当之无愧的“龙头”。然而,他还是逃避不了反垄断法的规制。①对于反垄断法,美国的大型公司是绝对不会陌生的:上世纪初有标准石油和美国烟草两间公司因违反《谢尔曼法》而被支解,1983年又有美国电话电报这家电讯市场的巨无霸被支解为7个小公司。这次微软又将面临同样的惩罚。微软垄断案再一次体现了反垄断法在维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在我国政府的不懈努力之下,中国于去年12月正式进入WTO。然而从此,中国市场的大门也将向世界所有的国家和所有的企业开放,中国的企业也将面临着与国际跨国公司和大企业在完全公平的经济舞台上竞争的挑战。但是当前,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市场竞争机制还不完善;我国的大小企业也还不都具备着同强过自己数倍的对手相抗衡的能力和实力。然而,市场毕竟是要按照WTO的游戏规则而开放的。怎样防止国际企业抢占甚至垄断中国的市场,怎样在新的形势下支持和发展民族工业,又怎样促进竞争同时激发市场活力?一系列的问题摆在当局者的面前。必须建立市场竞争机制,保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1993年我国颁布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反对不正当竞争首先要保证企业有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行业价格自律、企业联合限价、公用事业部门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政性限制竞争等种种现象,导致竞争不能充分开展,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尚未形成,也就不可能有效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国的反垄断法呼之欲出。
在此,基于对我国反垄断法现状的认识,希望通过中外反垄断法的比较,以期对于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能够寻求一些思路和启发。
一. 中外反垄断法的比较——外国立法对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启示
1.立法背景的比较
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是在其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时期逐渐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背景下产生的。以美国为例,美国在19世纪经过了一段较长时期的经济发展,社会经济实力大幅度增强,资本主义统一市场已经形成。由于生产和资本的高度集中,部分企业逐渐利用自己的资源、技术和市场等优势成为支配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主导力量。这些企业为保持自己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采用了各种限制竞争行为以打击竞争对手,以攫取垄断利润,引起社会经济力量对比的失衡和各方利益的冲突。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美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相继通过了三个全国性的反垄断法:《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又称《谢尔曼法》Sherman Antitrust Act )、《克莱顿法》( Clayton Antitrust Act )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从而建立了完整的反垄断法体系。其目的在于保持市场竞争,满足消费需求,从而刺激市场活力,维持经济的增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