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人有劳作的权利,没有带病劳作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人有休息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人有自主视听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人有话语的权利,以及沉默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人有追求更高、更远、更强的权利,以及自行组织、参加比赛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人有歌唱的权利、演奏乐器的权利,包括合唱和合奏,以不构成噪音
为限。
第六十六条 人有书写的权利,以及发表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 人有与人交谈的权利,没有与人交谈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 人没有陪喝饮料、酒类的义务。
第六十九条 人有直呼他人姓名的权利,对恶意称谓有拒绝回应权利。
第七十条 人没有跟踪他人的权利,但告知赠与被跟踪人巨额财产除外。
第七十一条 人有自由交易和自由选择的权利。
第七十二 条 人有制作、创作物品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人有在自己所有物品上雕刻、绘图的权利。
第七十四 条 人有权对身边的吸烟者提出警告和规劝。
第七十五条 人有权对身边的高声言语者规劝,但演出和演讲除外。
第七十六 条 成年人有拒绝了解他人思想的权利,自愿者除外。
第七十七条 人有给他人借贷金钱和借用物品的权利,但没有借贷借用的义务。
第七十八条 人有使用己有财产的权利,没有擅意使用他人和公共财产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人有获取信息的权利,此权不受管制。
第八十条 人有申诉冤屈的权利,申诉不以非礼处置。
第八十一条 流浪者有流浪的权利,被官方妥善收养者,停享流浪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 精神病人有接受免费治疗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人对于加害行为,有要求完全赔偿的权利,没有仅接受补偿的义务。
第八十四条 人对于暴力袭击,有使用石块、棍棒等钝器还击的权利;对使用利器
和火器的袭击者,人有用利器和火器还击的权利。
第八十五条 人群有权自组保安队伍,以维持社区安全,但不得购买军火和跨越社
区活动。
第八十六条 未成年人和年衰者,没有成为保安人员的义务。
第八十七条 房主有集体投票选择物业服务的权利,房屋开发者没有搭配物业服务
的权利。
第四编 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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