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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法典》

★《自然权利法典》


鲜江临


【关键词】自然 权利 法典
【全文】
      《自然权利法典》(鲜江临著)
     引言
  中国历来不缺国法,亦不稀少道德戒律,唯罕见自然权利之甄别。不才奋战数日,构此自然权利法典。学法者,无不深知此乃一己之对自然秩序之幻构也,无国法之效力,乃求人心之认同。国法若建于自然律之上,必焕然一新。然本自然权利法典,匆匆草就,眼光狭窄,遗漏妄言者,不胜枚举,抛砖引玉也。
      第一编 天文编
  第一条 浩瀚宇宙,万灵共享。
  第二条 空间使用,以不妨碍空中航线为限。
  第三条 空气,乃全民共有,人皆可吸之。
  第四条 阳光,乃全民共有,人皆可晒之。
  第五条 鸟兽,与人同享第二、第三、第四条权利 。
  第六条 传布噪音,妨害民权。
  第七条 发射噪光,妨害民权。
  第八条 无线频率权,不得垄断行使。
  第九条 气象,由国家公布,人皆可知之。
  第十条 人民享有仰望天空的权利 。
  第十一条 人民有对宇宙秩序想象、认知的权利。
  第十二条 人民有祭天的权利。
  第十三条 神,不得被垄断占有。
  第十四条 人以神的名义行使权利,不受保护。
  第十五条 地主有在自己所有土地上放焰火的权利。
  第十六条 赤橙黄绿青蓝紫各色,人皆可用之。
     第二编 地理编
  第十七条 东西南北方位,以国际衡定为准,不得篡改。
  第十八条 土地按照居民人口分享之。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享有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条 地主和佃租人享有播种、收获果实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地主享有新建和改建地上建筑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土地转让,应经合意购买程序。禁止强制征用。
  第二十三条 土地规划,由地主自治。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安全和民利,非法人机构经人民同意,可使用无主土地。
  第二十五条 江河、湖泊是人民共有资源,不得垄断之。
  第二十六条 人民有就近引用水源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民有在江河、湖泊船行、游泳和戏水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水生物有在清洁水源中生存的权利,任何人皆没有在河流、湖泊便溺
    和倾倒有害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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