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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后的西部大开发及其法制环境研究

  在行政司法监督上,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一般规则即抽象的行政行为,即使后者明显地违反上级法律。 一些发达国家认为,中国的司法尚未真正独立,财政开支隶属地方政府,从而其行政司法审查制度难于达到应有效果。另外,许多行政政策条例中尚未规定司法审查的条款,如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在知识产权领域规定得也不十分清晰,可操作性较差。
  9、 其他法制方面
  法制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如对于外资企业的建立,其涉及到建立、审批、登记、管理、重组、金融、保险、商业外资试点、破产等系列的法律政策规定和支持。尤其是在投资产品责任、破产、技术转让与工程承包、环境保护等领域亟待完善法制。如1995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就亟需修改,增加透明度,增加政策引导,增加鼓励类的分类方法,减少禁止类的分类方法。原目录中要求中方控股,不允许外商独资的内容要根据WTO的要求加以调整。在西部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矿产、天然气等方面允许对外开放,加快制定、完善《反垄断法》、《西部土地开发法》、《土地法》、《国际私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增加电子商务等立法内容,吸收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有益成分,完善我国司法、仲裁制度。
  10、人才及科技政策方面
  所有的经济法律政策、开发发展等落脚点皆在吸引人才和资金、技术上面。西部目前所欠缺的不仅是资金,而更重要的是人才(包括司法人才)和科学技术。美国在开发西部的过程中,通过法律制定优惠政策如发迁移补贴费、住房教育补贴、参与投资入股及管理等,吸引了大批人才和技术。西部大开发可以借鉴,如技术入股、西部工资补贴、放宽户口档案限制、鼓励兼职等吸引人才西飞,否则没有大量的一流人才,西部大开发很难有突破性进展。
  值得欣慰的是,西部人才及科技政策问题已经引起了中国领导层的高度重视。科技部副部长邓楠在西安“2001中国西北论坛”上,介绍了国家将对西部出台一系列优惠科技、人才政策,如:逐步提高用于西部的经费数额,加大对西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科技信息网络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分批建设40~50 个研究开发基地、工程化示范基地和产业孵化器,鼓励西部地区企业提高技术开发投资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业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加强西部科技人才培训,增加西部科技人员出国进修、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机会,科技人员在西部地区兴办科技型企业,将取消股权、期权和知识产权入股比例的限制,对西部地区申报科技中小型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等等。虽然以上政策并没包括所有方面,而且其具体实施还有待于具体的相关配套政策,但可以肯定,只要中国朝着这个方向不断地努力,西部的发展前景一定会无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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