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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后的西部大开发及其法制环境研究

  6、 地方法制方面
  相对于东部发达地区而言,西部地区招商引资等方面起步较晚,涉外案件较少,相应的法律法规亦较欠缺。所以应迅速建立健全西部地区的地方性涉外法制,针对西部的特点,针对WTO规则的要求,完善地方立法。值得注意的是,在西部大开发中,赋予欠发达地区的西部相对较多的优惠政策,给予投资商高于国民待遇的优惠待遇,并不违背WTO规则。因为低于WTO规则是不行的,但高于WTO规则是完全允许的。同时这也并不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因为公平竞争首先是竞争的起点要公平,否则难谈公平。况且在西部所有的企业享受同等的优惠,其间是完全平等竞争的。WTO中的非歧视原则禁止的是国别歧视和企业歧视,而西部制定更优惠政策鼓励外商到西部投资,不仅没有歧视,而且是极大的优惠。 所以西部地方立法应抓住机遇,切实做好相应的立法工作,以保证经济的快速崛起。
  7、 司法任务方面
  西部大开发及中国加入WTO,使中国的司法任务面临一些新的特点。如随着关税的逐步降低,非关税措施如配额管理的大幅度减少,一部分跨国公司有可能不再采取投资方式进入中国,而是以贸易形式把产品卖到中国,使中国总投资减少。由此,贸易纠纷会逐渐增多,投资纠纷会相应减少,司法应及时注意将重点任务做好准备和转移。西部地区在涉外司法任务方面,应结合本地区的利用外资现状和特点,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预测,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司法质量,而且在引进人才(包括司法人才)方面起到借鉴和参考作用。
  8、 依法行政方面
  WTO规则力求创建一个公平、安全、自由、非歧视和可预测的多边贸易体制,反对政府行为随意干预市场活动,鼓励各成员方政府以符合WTO规则要求的、公正的管理规范为依据,依法行政、接受司法监督。
  我国在以德治国、依法治国方面已经取得了世所瞩目的成就,但在依法行政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领导批示、“红头”文件、地方的土“政策”代替法律法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错误做法等,这在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也是大量存在的。政府长期以来习惯于使用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方式来对经济活动进行约束和规范,而且大多数政策不象法律那样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我国的行政程序是不透明的,如外国承包人还不能识别能给他们在中国经营发放经营许可的机构,与WTO的透明原则相悖。在一些具体行政任务方面,如政府采购制度与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存在差距,我国虽有《政府采购条例(草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也陆续制定了采购管理办法,但在政府采购最低限额方面规定较低,采购方式上缺乏WTO《政府采购协议》中规定的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谈判式招标等采购方式,故选择余地较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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