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刺激主要通过财政、税收、金融以及技术信息服务等措施,刺激资本流入欠发达地区,最常用的是投资补贴和税收优惠。如美国为鼓励资本向欠发达地区流动,授予这些州和地方政府税收豁免权。英国对特别发展区和发展区投资的资本设备按44%、40%的比例给予补贴。经济刺激的内容还有:就业或工资补贴、租金补贴、居住区调整补助、运费调整和补贴、特别折旧率、优惠贷款、信贷担保、社会保险支付特许权、土地征收和抵偿、低价出租或出售厂房、技术援助、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直接控制主要通过对发达地区的区位限制,促使企业向欠发达地区发展,通过建立新建扩建企业许可证制度、建设材料的配额制度等来进行直接控制和区位限制。
政府采购,为扶持欠发达地区企业,国家强行规定对欠发达地区的采购比例,如意大利规定,政府采购总额的30%要从南方购买。
公共区位指通过政府机构和公营企业的扩散和区位调整,以限制其过分集中在大都市,有的国家甚至采用“迁都”这样的措施,如巴西为促进亚马逊地区的发展,1960年将首都由里约热内卢迁往巴西利亚。
事实上,许多国家在采取上述措施平衡地区经济发展时,皆制定了严密和完善的法律,否则措施是无法得到具体贯彻执行的。较有影响的法案有:英国1945年的《工业布局法》、1947年的《城镇与乡村规划法》、加拿大1965年的《加拿大区域发展法》、1993年美国《联邦受援区和受援社区法案》等等。
中国的西北大开发,相对于上述发达国家而言,是一项更为艰苦复杂的工作,因为中国整体上仍处于发展中国家,对西部的开发具有发展中国家的鲜明特点,主要侧重于引进外资,尤其是在全球一体化,中国加入WTO在即的大前提下,更是如此。因此,在调整西部的法律政策方面,除了应包括公共投资、转移支付、经济刺激、直接控制、政府采购、公共区位等内容外,还涉及更多更广泛的领域,具体而言,针对西部的特点和WTO规则的要求,在法制建设法制环境上,我们应做好以下准备。
1、 立法技术方面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组成,缺一不可。” 但我国的立法中很多地方缺乏制裁这一要素。在立法的内容上,我国目前的许多法律法规政策缺乏具体的制裁惩咎的内容,使许多规定形同虚设。如许多法律皆规定“不得”、“必须”怎样,却没有规定这样或不这样的后果。在一些指导、鼓励、建议性的政策中,许多内容较原则、较灵活,如“同等优先”、“优先安排”等,至于不优先安排如何,没有下文。有些政策性内容如“世行贷款60%应放在中西部”,“国家总投资70%用于中西部”等, 应写进相应的法律中,并严格责任制度保证落实。此外,在关于西部地区的退税指标、国家进出口银行对西部地区机电出口贷款条件、手续等的简化、在外贸配额招标、许可证发放等方面,应落实给西部明显倾斜的政策。并严格惩罚责任和措施。在利用外资上的一些灵活方式,如BOT方式、租赁方式,以及地区倾斜、产业倾斜的基础设施政策等,都应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否则一方面会违反WTO原则的规定,影响外商投资的信心,另一方面因我们的法律政策无责任措施,因而人家直接要求国外的外交司法救济,使我国的司法制度形同虚设。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