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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后的西部大开发及其法制环境研究

  有鉴于此,中国在开发大西部及面临加入WTO的新形势下,早已相应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法律和政策是国家根据目前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国内经济实力及国际惯例规则等制定的,许多内容涉及到西部大开发的招商引资问题,发挥了巨大的导向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如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得到明显纠正,为WTO后的外商国民待遇原则的贯彻实施作好了准备。审判方式和运行机制上吸收了西方简易程序、辩论式审判的有益成分,完善了辩护及律师制度、证据制度、审判的公开公示制度,符合WTO规则透明度原则的要求, 对仲裁规则等进行了新的修订,同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基本接轨,仲裁法颁布后,西部地区也逐步建立了新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海外仲裁案件。 加大了对法官的培训、考核力度,制定了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一大批高学历、高水平的懂得WTO规则的专业人士走上了各级法院的领导岗位,法官的学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司法廉洁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审判机构的设置上,也为入世作好了准备,如成立了知识产权等专门的审判机构等等。
  (二)
  但是,我们仍要清醒地看到,WTO条件下的西部大开发是一个法制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全方位的符合WTO规则的法律和政策的有力支持和保障。为此,笔者以为,在WTO形势下的中国西部大开发,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应紧密围绕这样的内容进行:公共投资、转移支付、经济刺激、直接控制、政府采购和公共区位。
  公共投资乃引导财政投资和部门投资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如意大利国家参与制企业必须将工业投资的60%和新建工业企业投资的80%投向相对不发达的南方。法国的公共投资按人均收入相当于全国平均收入水平来分配,但巴黎等发达地区得不到中央投资援助。
  转移支付乃针对欠发达地区的公共服务能力差,导致投资效益低下,资本和劳动力流向服务水平高的发达地区等情况,增加对欠发达地区的政府间转移支付补助。在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澳大利亚,转移支付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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