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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后的西部大开发及其法制环境研究

  2、虽然政府鼓励外商向西部投资,但并没有出台与之相配套的特殊的优惠政策。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沿海开放地区按24%计征,经济特区按15%计征,而西部除了要求城市按24%计征外,其余的仍需按30%计征。
  3、西部地区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在招商引资和“三资企业”管理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手段。
  4、 物质生活条件方面等因素造成吸引人才的不足。
  加入WTO之后,中国西部地区将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总的方面看,国外对我国的歧视性贸易限制将逐步取消,中国的反倾销贸易纠纷也可以利用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和机制进行解决,这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心,促使其向中国的纵深地带投资,而不必担心资金撤出的不便。同时西部亦将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领域,投资方式,如服务贸易及其关联行业、制造业、房地产业、电信等,迅速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的进程,这些良好的机遇是东部开发时所不曾有过的。可以说在WTO条件下的大开发,东部和西部在许多领域是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的,因为许多领域中国是第一次允许外商外资准入。加之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大,劳动人口多,生产要素等综合成本低,在农业、矿产资源开发、原材料工业、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业及劳动密集型工业等领域,为外商外资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机会。与此同时,加入WTO后,随着关税、非关税壁垒的减少,一些中小外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商的投资优势减弱,而这些投资一直是东部地区的投资主力军,投资力度对东部的影响将远大于西部。
  不过加入WTO后,对西部同样也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我国多年来在吸引外资方面坚持以市场换技术的政策,但按照WTO规则,各国政府不能以转让技术、国产化、出口比例等作为批准投资的条件,这将对我国包括西部地区在内通过外资引进技术等造成不利影响。另外,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加入WTO后有可能在短期内尤其是在西部造成盲目投资。
  综上所述,西部地区当前及在中国加入WTO后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国家法律和政策所需进行调整范围,同时WTO规则本身就是法律规则,是国际性的多边条约,中国的许多国内法制需要从内容上逐步围绕WTO规则作出较为全面的废改立。另外,针对西部目前的特点及加入WTO后将面临的一些不利局势,法律和政策应及时作出超前的反映,以为西部的大开发指引方向和进行法律制度保障,同时适用WTO规则的要求。
  在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上,都曾经有过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在开发落后地区的过程中,这些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如美国在对西部的开发中,通过1785年的《土地法令》、1862年的《宅地法》、1873年的《鼓励西部草原植树法案》、1933年的《麻梭浅滩与田纳西河流域开发法》、1961年的《地区再开发法》、《公共工程和经济开发法》、《阿巴拉契亚区域开发法》等对调整人才、技术、资金、项目到西部开发起了重要作用。 从而使西部的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东西部差异逐渐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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