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后的西部大开发及其法制环境研究
屈广清
【关键词】入世 大开发 法制 环境
【全文】
中国入世后的西部大开发及其涉外经济法制环境研究
屈广清*
(一)
80年代中期,中央制定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按照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地理位置相结合的原则,将全国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带,东部包括沿海地区的11个省、市、自治区,西部包括四川、重庆、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10个省、市、自治区,其余9个省、市、自治区为中部地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地区,利用其良好的经济基础、有利的区位地缘,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率先以较快的速度发展超前。但与此同时,地区发展的差距加大,目前西部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60%,不到东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社会商品零售额仅占全国的1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全国市场水平低20%,农民低40%。 尚未实现温饱的贫困人口绝大部分在西部地区。有鉴于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果断地对国家经济布局指向和区域经济进行了适时调整,作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决策。这不仅有利于增强西部地区的经济实力,缩小地区间经济差距,协调地区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西部优势,实现东西部地域分工,优势互补。同时实施西部大开发,对于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地快速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巩固边防,皆有着不可低估的重大作用。
经过近几年的开发和发展,西部地区在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等方面已经取得了根本性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限于各种条件和原因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在招商引资问题上,相对于发达地区,西部地区尚存在下列不如人意的地方:
1、 项目平均规模小,大中型企业少;
2、 投资项目往往是投资少、见效快的简易加工或娱乐业方面项目;
3、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率低,大多在30%左右;
4、 以合资为名搞虚假合资,等等。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如下:
1、长期以来在中国鼓励出口,限制外资企业产品内销的贸易政策影响下,外商投资企业多是“两头在外”的加工出口型企业,这些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运输成本和缩短交货期,需要相对有利的交通运输条件和物流环境,而这些恰恰是西部地区的明显弱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