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座谈访问。
为确保调查具有广泛性,我们作了多层次的 (包括刑警中队、大队、支队和检察院批捕部门)座谈。在座谈中,多数刑警反映三类案件,三十日之内大多能实现拘转捕证明要求;一般案件,有的能实现,相当一部分难于或者无法实现。
难于或无法实现的案件,归纳为下列儿种情形:
1、需鉴定部门作鉴定的;
2、赃物要由价格事务所估价的;
3、边远山区交通不便,或者案件即使发生在城市,但涉及面广、路途遥远的;
4、某些复杂案件,没有直接证据,仅有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又难于形成锁链的;
5、公安机关只掌握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情况,而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强,有一套对付审查的办法。
刑警们反映,某些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或难于完成批捕证明要求,除了案件自身复杂外,还有来自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不同理解和掌握。检察官的理解与掌握往往比刑警的理解与掌握要严得多。
检察官的理解与掌握严于刑警,除了基于他们在诉讼中所处的法律监督者的地位外,还有下列两个因素:
1、受到内部制约。
2、受到
国家赔偿法的制约。扩大解释为“三类案件”,使拘留审查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三)总结与质疑。
在有效的1080份问卷调查表中,有918份即85%的被问刑警认为,“证明要求过高,七日内无法实现”;有654份即61%的被问刑警认为,“证明要求过高,三十日内多数案件无法实现”;有852份即79%的被问刑警认为,“证明要求过高,脱离了侦查工作现实”,这也是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实现批捕证明要求的主要原因。在座谈时,刑警们所反映的情况与我们问卷调查所掌握的情况一致:现行批捕证明要求,一般案件中有的能实现,相当部分无法或难于实现;“三类案件”中大多能实现,少量无法或难于实现。检察官们也认为,某些案件的批捕证明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实现确有困难。
对现行批捕证明要求过高,表面反映似乎并不强烈,但在实际操作时却在规避法律。在有效的1080份问卷调查表中,有678份即63%的被问刑警认为,七日内无法实现证明要求的,只好将案件扩大解释为“三类案件”延长拘留审查时间至三十日。在拘留案件总数中,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报捕案件高达72.2%。
在一年内,我们在省内对千余名刑警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召开了10多次刑警、检察官座谈会,现得出这样的结论:现行拘留转为逮捕的证明要求偏高,部分案件在法定期限内难于或无法实现。这就不得不对现行拘留较为逮捕证明要求的科学性提出质疑。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法定期限内实现不了证明要求是由于公安民警素质不高,办案不尽责造成的。根据我们一年多的调查,这种指责并不正确。法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批捕证明要求的根本原因,不是公安民警主观上不努力,而是客观上批捕证明要求过高,违背了诉讼规律。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现行拘留转为逮捕的证明要求进行重新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