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供法国高等学院法律专业的学生使用的《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6]对先行拘押 (类似我国逮捕羁押----笔者注)的实质条件中的首要条件是这样解释的:“实质条件:567:只有当一个人受到指控的犯罪是重罪,或者只有当其受到指控的轻罪是现行轻罪时,处之以刑罚1年或1年以上监禁刑;而对于其他轻罪,处之以刑罚为2年监禁刑时,才能命令对该人实行先行拘押 (经1986年9月9日与1989年7月6日法律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第144条第1款)。”很显然,“指控的犯罪”并不等于该犯罪已被证明。
5、博·斯文松著并由中国政法大学程味秋教授翻译的《瑞典刑事司法制度》[7]一文中就“拘留、逮捕和审前羁押的法律必要条件”中写道:“逮捕被视为审前阶段至审判前羁押。逮捕必要条件基本上与审前羁押相同。审前羁押的必要条件规定在程序法典中。任何人有合理的理由被怀疑已经犯下可被判处一年以上监禁之罪,如果考虑到犯罪的性质、嫌疑人的生活条件或者任何其他情况,又具有下列危险的,可予以羁押:1、潜逃,或者逃避审判和惩罚;2、毁灭证据或其他阻碍侦查的行为;3、进一步犯罪。”
“存在程度较轻的怀疑,即达不到 ‘合理的理由’的程度,但仅仅有怀疑某个人曾经犯罪的根据,在进一步侦查业已进行之前,如果羁押嫌疑人是极为重要的话,可以发出审前羁押令。”
(二)英美法系国家。
1、留学美国,后在美国当律师的李义冠先生所著的《美国刑事审判制度》[8],系统地介绍了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就逮捕包括有证逮捕的证明要求这样写到:“警察逮捕嫌疑人,包括有证逮捕嫌疑人,要有 ‘合理根据’。”“合理根据的意思是:作为一个正常的人,处在那样一种特定场合,以公正而不带偏见的态度把一切现有的信息情况考虑在内,如果认为某人很可能犯了罪,那么他就可以逮捕这个人。很明显,这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含义,但它又是作为逮捕的唯一法律。特别重要的一点是,这是一个 ‘客观的’标准,而不是一个‘主观的’标准。”
2、英国《1952年治安法院法》第1条规定:根据向任何郡 (或自治市)的治安法官提交的关于任何人犯有被怀疑为犯有某项罪行的告发,治安法官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措施之一:①向该人发出传唤令要求他出庭就告发作出答辩; ②发出逮捕该人的命令并将他押解到庭。[9]
三、调查研究
本课题组于1999年夏至2000夏为期一年先后在福建省各地进行随机调查。调查采用问卷和座谈两种方式进行。
(二)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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