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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律师介入公安侦查程序

  三、正确理解律师介人侦查程序的法律规定,调整公安侦查工作。
  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已经成了不容置疑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必须正确认识这一法律规定,调整侦查观念,改善侦查工作,才能更好地适应变化了的司法环境。
  (一)正确理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96条对律师介入侦查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规定,笔者认为应作以下理解:
  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的不是辩护人,而是律师,且只能是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律师可以成为辩护人,但辩护人不仅仅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因此,虽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但侦查机关必须注意对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进行资格审查。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只要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则不论是哪一种强制措施,也不论是否进行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均有权聘请律师。这里的“第一次讯问后”应当理解是刑事案件立案后进行的第一讯问。换言之,在刑事案件尚未立案时,犯罪嫌疑人无权聘请律师。另外《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警察有权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查和留滞,留滞的最长时限为四十八小时。由于盘查和留滞不是刑事强制措施,此时刑事案件也未立案,因此,被盘查、留滞人无权聘请律师。即使聘请,其律师也不能享有(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3、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只是律师,而不是辩护人,因此,侦查阶段委托的律师虽然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但律师在此阶段无权阅卷,无权调查取证,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无权在场。
  4、对律师介人侦查程序,侦查机关的权力主要有二:其一,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有权派员在场;其二,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有权决定是否允许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以及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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