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对于现实地改造违法人员,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公安机关在具体实施劳动教养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问题。当前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对劳动教养适用范围究竟有多大,各地认识不一,具体做法上也各不相同,以致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着对不适用劳动教养的人适用了劳动教养的现象。当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认识上的偏差,也有立法技术上的原因。本文试就这一问题作一点探讨。
国务院1982年1月21日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当前适用劳动教养措施的主要依据。该《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
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第十条规定“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二)结伙杀人、抢
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五) 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对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笔者的理解是,第九条规定了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而第十条规定了劳动教养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因此,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应当理解为:
(一)劳动教养适用于家居大中城市的人。因此,对家居小城市和农村的人,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能适用劳动教养;
(二)对家居农村但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适用劳动教养。因此,对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但家居农村的人适用劳动教养的,必须是违法者流窜到城市(不论是大城市、中等城市还是小城市),铁路沿线或者大型厂矿 (只能是大型厂矿,而不能是中型或小型厂矿)作案时,才能适用;
(三)对家居小城市的人,即使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也不能适用劳动教养;
(四)对家居农村又在农村作案的人,也不能适用劳动教养。
因此,如果某人的行为虽然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即虽然具备了适用的条件,但超出了适用范围的,则不能对其适用劳动教养。归结一句话,就是在具体适用劳动教养时,应当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结合起来审查,只有同时符合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才能适用,而当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的规定时,都不能适用;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却忽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九条关于劳动教养适用范围的规定,片面认为某人的行为只要具备《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就可以对其适用劳动教养措施。因而在实际做法上就是把劳动教养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大量适用于虽然具有《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但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劳动教养适用范围之内的人,即对家居农村又在农村作案的和家居小城市的人适用了劳动教养。这就大大扩大了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超越了第九条的规定,人为地割裂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内在联系,违背了实施劳动教养措施的立法精神。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