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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劳 动 教 养 的 适 用 范 围

论 劳 动 教 养 的 适 用 范 围


曹文安


【关键词】劳动教养 适用范围
【全文】
  劳动教养是对实施了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劳动教养这一强制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1956年1月由中央决定创设的。它在当时对于对那些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处理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劳动教养这种措施也发生了变化。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由原来以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为主转变为现在的主要适用于有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给予治安处罚又达不到教育目的的人。经过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劳动教养这一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改造违法人员,促进社会主义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一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改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在实践中,劳动教养委员会一般都是授权委托同级公安机关实际审批劳动教养,即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由县 (市)公安机关向劳动教养委员会申报,由受委托的公安机关 (一般定申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以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名义进行审批。因此,在具体实施劳动教养这一强制性行政措施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劳动教养适用得正确与否,也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公安机关办案质量的高低。
  由于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项行政措施,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2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就对被授权的公安机关适用劳动教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促使公安机关更加严格地依法实施劳动教养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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