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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期货市场价格行为认定和处罚

   期货交易所会员为客户提供资金,并强制客户按照自己的意志和要求进行交易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间利用移仓、对敲等手段,故意制造市场假象,虽未超过持仓限量,但已严重影响市场秩序,企图或实际影响期货价格或市场持仓量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制造市场假象,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到期货价格或市场持仓量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接受多个客户的全权委托并实际统一进行交易,严重影响期货市场价的;
   客户假借他人名称或虚用的名字,多方开立帐户和下达交易指令,实际超过持仓限量或严重影响期货市场价格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故意阻止、延误或改变客户某一方向的交易指令,或擅自下达交易指令或诱导、强制客户按照自己的一直进行交易,且情节严重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超越自身经营范围或实际要求,控制大量交易所指定仓库标准仓单,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期货市场价格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规,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交割结算的正常进行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在现货市场上超越自身经营范围或实际要求,囤积居奇,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期货市场价格的。
  对有操纵市场嫌疑的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各交易所有义务配合政府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对经调查证明确有操纵市场行为者,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中止直至取消资格、宣布其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市场禁止进入制度”是指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对被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和个人,三年内不得接受其从事期货交易的制度。被中国证监会通报的“市场禁入者”,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三年内均不得为其办理期货交易开户手续;对已开户交易者,除清理原有持仓的交易指令外,要立即停止接受其新的交易指令。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其从事期货业务。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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