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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花淘尽英雄--我国股指期货风险规避与模式设计

  完善指数系列—修改《证券法》相关条款—引入股票卖空机制—开设股指期货—分类指数期货、指数期权
  关键要在合约设计、运行机制、风险控制、市场监管等方面进行科学设计,严格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股指期货对股票市场发展的积极作用,限制其负面影响。要使股指期货平安顺利发展,必须注意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1、 合理的股票指数的设计
  上证综合指数和深圳综合指数是以以全部上市股票为样本来计算的,我国股市股本构成中,非流通股所占比例较高,实践中存在着机构大户通过操纵发行量较大而流通股相对较小的股票而操纵指数的可能性;从而将造成该指数期货价格的过度波动。
  深成指和上证30指数是以流通股作为权数编制的股价指数,因此,其能较真实地反映现货流通市场价格变动的趋势。但如果遇到国有股或法人股变为流通股的情形,则会使股指失去可比性。因此,选择一个既能代表市场而又不易被操纵的股指是当前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成份股一旦确定,则在新股上市时,无需作调整,能保持指数内部结构的稳定性及前后可比性;投资者也较容易地计算出成份股和指数间的关系,作出合理的投资组合。从世界各国股票市场推出的股指期货合约来看,其标的物多为成份股指数,如香港恒生指数期货、日经225指数期货。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将上证综合指数与深证综合指数进行适当的合成,成为一范围更加广泛、全面的复合型指数。
  2.法律法规的完善
  考虑到《证券法》制定时国际金融形式的背景,和对衍生金融市场风险的担忧,我国《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同时,总则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应用指南》中对该条款的解释是:“证券法是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所调整的证券种类的:一是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应限于资本证券,其基本形式为股权凭证(如股票、投资基金券等)和债券凭证(如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等),这两类证券是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基本品种,已有了一定的经验。而对于证券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种,暂不列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因此,由于历史原因和经验上的限制,我国股指期货这一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没有包括在《证券法》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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