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期货是利率期货的一种,在国债二级市场上做多做空,做的只是国债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差额,上下波动的幅度很小。我国从1981年到1995年间,个人投资者普遍把国债作为一种变相的长期储蓄存款,很少有进入市场交易的兴趣。1994年10月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提高3年期以上储蓄存款利率和恢复存款保值贴补,国库券利率也同样保值贴补,保值贴补率的不确定性为炒作国债期货提供了空间,大量机构投资者由股市转入债市,国债期货市场行情火爆。1994年至1995年春节前,全国开设国债期货的交易场所陡然增到14家,成交总额达28000亿元。但是“327事件”象水下庞大的冰山破坏了国债期货泰坦尼克般的神话。(该事件的具体经过请参照本期《金融法苑》听雨的文章《伤逝——悼我国国债期货“327事件” 》)
二、中国的巴林事件?——国债期货发展初期宏观政策及法律分析
327给我们留下的教训是深刻的。吴敬琏指出,这不单单是一家公司的问题,而是牵涉到整个市场的既得利益者,是结构性的问题。中国金融市场投机味道太浓,国债期货市场从来未发挥过公开市场调节功能,一方面中央银行绝少参与,只是几家大证券公司相互对垒,另一方面因目前中央银行按行政方式调控利率,也不具备建立市场的基础。
327事件后仅仅过了两天,1995年2月26日,英国巴林银行因投机失败而宣告破产。由于巨额的亏损和恶劣的影响,“327事件”被称为“中国的巴林事件”,并和巴林银行一起走进了全世界研究期货、金融衍生工具、证券的教科书。历史就这样被记录下来。
327事件与巴林风暴时间相近,但笔者认为实质完全不同。巴林事件说明集团内部管理有漏洞,但327却是蓄意违规,性质要严重得多;巴林事件是因市场风险而功亏于篑,而327更多是人为因素;前者是市场发育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而327则是市场发育初级阶段不可避免的现象,反映了当时宏观政策和具体法律规定的缺陷。
首先,多头监管的弊端。中国的国债期货交易最初是在地方政府的批准下推出的,《办法》颁布前,中国一直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国债期货的主要主管机构。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并参与制定保值贴补率,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例行管理,并制定和公布保值贴补率,证监会负责交易的监管,而各个交易组织者主要由地方政府直接监管。多头监管导致监管效率的低下,甚至出现监管措施上的真空。
其次,政策风险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是期货市场的重要风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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