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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声依旧,请你登上我的客船

  笔者认为期货经纪公司进行自营业务的结果可能是,出市代表将有利的成交单留做自营,或给个别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客户,从中获利。同时,经纪人可能会为了自己的业绩,不顾风险,诱导顾客下单,或不按客户指令下单,增加自己的下单量,出现亏损后,造成责任纠纷。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可以从根源上杜绝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进行的对堵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客户的利益,从而有助于净化期货经纪业。
  对于自营与代理业务的区分,最好的办法是建立专业的代理期货经纪公司(陶王非、李经谋等著《中国期货市场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11月),而且这种代理只能是专项代理,而不是全权委托代理。现在国外著名的期货经纪公司大都只是作代理,强调客户利益第一,为客户提供各种优质服务,使其交易跑道通畅,信息及时,咨询准确,结算管理严格。
  由上面分析可知,我国的期货经纪公司只能为人做嫁衣裳,替非会员单位和个人成就好事,我们会发现这个过程漫长而辛劳。好在,这种辛劳并不白费,还有获取佣金带来的快乐以及在具体交易中专业能力的砺练。
  三、“芝麻开门”——签署期货业务委托协议,开设交易帐户
  在选择好期货经纪公司后,客户就可以向该期货经纪公司提出委托申请并开设帐户。这样才能真正打开期货交易的大门。在期货交易的实践中,当客户在期货经纪公司开设交易帐户前,应先与该期货经纪公司签署期货业务委托协议。委托协议规定了客户与期货经纪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有很多学者在争论期货经纪的法律性质是属于居间、代理还是行纪?应如何看待这种委托协议的法律效力?
  从原来各地方政府颁布的交易所管理规定、期货交易所和经纪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则来看,一般都将期货经纪视为代理。如《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规定》中专章规定了“代理”,将交易所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或转让合约的业务称为代理业务;《深圳有色金属期货经纪商管理暂行规定》对期货经纪商的定义是“为期货交易当事人代理期货买卖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规则》规定:“经纪业务是会员企业在郑州交易所内为客户代理交易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1993年国家工商局颁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采用期货经纪是一种代理的提法,《办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期货经纪商的法律性质是行纪而不是代理和居间。笔者也赞成“行纪说”。(注意本文在第一部分讲到的自营和代理中的“代理”是一种广义的理解,而不是此处与行纪和居间相对应的狭义的法律“代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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