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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声依旧,请你登上我的客船

  毫无疑问,期货经纪公司和拥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兼营期货经纪机构都可以承担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职能。兼营期货经纪机构在代理的同时还可以做与本机构现货业务相关的自营。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发挥期货经纪公司的运输功能?期货经纪公司除了代理客户买卖是否可以自营业务?是否可以在“与人方便”的同时“自己方便”?
  二、只能为他人做嫁衣裳——期货经纪公司的自营与代理
  对于经纪商能否同时进行自营和代理这个问题,在美国也有争议。一方面,允许兼营,经纪商在自营中可能发生的抢先交易将损害客户的利益;另一方面,禁止自营又会影响市场的流动性与交易量,最终还会使交易成本上升,间接转嫁到客户身上,而且,还会影响期货商自身对他们在其市场的投资进行保值的要求。权衡利弊,目前美国政策上允许做双重交易。但要求分离帐户,并规定不得用客户帐补自营帐,但在客户无力偿付时可用自营帐贴客户帐。( 罗怡德:《台湾对期货经纪商的监管》,《中国期货》,1995年第6期)同时,设有一套严格跟踪的检查系统,通过一定程序来对市场进行监控。当然,维护这套系统的成本是较高的,发现问题也不是轻而易举的。
  在日本,根据1990年修改的《商品交易所法》规定,为保护客户利益和增强国际竞争能力,交易所会员区分为自营与代理兼营型和全部自营型两种。凡是雇佣经纪人在130人以上、经纪人又直接与一般客户接触的会员单位,资本金在5亿日元以上的株式会社,方可取得自营与代理兼营资格。根据商法特例,这种会员受会计审查人的监察。第二种会员由商社、批发商等组成,只做自营业务。
  我国明确禁止期货经纪公司进行自营业务。 1999年6月2日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专设一章对期货经纪公司做了具体规定,随后出台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专门对期货经纪公司作了详细的规定。《条例》规定,期货经纪公司除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合约的买卖、结算、交割及相关服务业务以外,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中第三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一律不得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把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分开,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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