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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声依旧,请你登上我的客船

涛声依旧,请你登上我的客船


董华春


【关键词】期货经纪公司
【全文】
  [衍生工具与法律]
  
  第四讲  涛声依旧,请你登上我的客船
  ———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律地位
  董 华 春
  早在1992年7月,美国期货专家戴尔劳伦斯和威廉格罗斯曼就针对中国的期货贸易发展状况,特别强调了经纪公司在交易中的重要地位。他把市场称作一项工程,把经纪公司称为工程的运输系统,是用户得以放心利用期货市场的工具。笔者认为,期货经纪公司更象是设备精良,随时待命的客船,承载着诸多对期货这一衍生工具感兴趣的人们在期货市场的海洋里驶向大家最渴望的地方,收获希望和财富。当然,也会遇到暴风雨,也会有不幸和忧伤。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曾过于盲目和无序,无数人对这样的客船充满了惊惧和疑虑,涛声依旧。但是,随着海水的逐步澄澈和大气候的逐步调整,曾给我们温馨回忆的客船变得更加坚固,也许再一次登船,我们会领略更美丽的风景。
  一、 功能强大的运输系统——期货经纪公司
  尽管每一个投资者都希望能够直接进入期货市场投资赢利,但是由于期货交易所必须制定严格的交易制度,于是发生了严格的会员交易制度与吸引更多投资者、扩大市场规模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就是要容许一部分具备条件的会员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从而期货经纪机构应运而生。在我国,期货经纪机构包括期货经纪专营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和拥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兼营期货经纪机构。
  1993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个规范期货市场的管理法规,《办法》中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管理办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这里明确了期货经纪公司的三个特征:以营利为目的,具备法人条件和依法设立。同时,突出了经纪公司“以获取佣金为业”这一根本特征。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的规定,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期货经纪”、“期货代理”或者其他类似字样。这表明我国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制度采用是审批制度,颁发期货经纪许可证。中国证监会有权利对违规操作的期货经纪公司注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取消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并可以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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