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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交易所的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三、球员可以控告裁判吗?——客户与期货交易所的法律关系及诉讼问题
  足球比赛肯定会有输有赢,输的一方不能把裁判痛打一顿了事。因为在这里双方都承认有一个前提,即裁判是公正的、公平的、且他的所做作为是公开的。此时,输的一方能做的只是总结经验,以争取在下一轮比赛中有更精彩的表演。但我们都知道,球场上也会出现裁判不公的现象,有时他是故意,有时是过失,无论如何,由于他的行为,给输的一方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那么,这时,输的一方有无权利寻求救济?是直接向裁判要个说法,还是通过其他途径?
  在期货交易中,若期货交易所对投资者未尽责履行上述法律义务,势必给期货交易市场造成损失。这种损失的最终承受者表现为二:一是进行自营的交易所会员(即期货经纪公司),二是委托交易所会员进行交易的客户。对于前者的损害赔偿,我们可以从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制性质分析,得出由会员直接向交易所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提出诉讼的结论,即期货交易所是会员制组织,它与会员之间存在着以交易所章程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关系,若交易所违背章程义务致使会员受损,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后者即客户的损害赔偿,在期货界,争论一直没有停歇,即,客户可不可以将期货交易所直接列为诉讼主体来寻求救济?
  那么,关键的问题是,期货交易所和客户之间有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没有管理关系?
  我们知道,期货交易所的非营利性决定了交易所不能实施任何与交易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整个运作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财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因此,交易所本身不是期货交易权利义务的载体。客户是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自己不能直接入场进行交易,所以,期货交易所的管理、服务职能只及于直接入场的经纪会员,对客户无权管理,也无义务管理,对客户没有延伸性,所以,交易所与经纪会员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与客户不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客户如认为交易所的行为违反了相关义务,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即可以此为理由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这里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客户与会员单位之间基于行纪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其权利未能正确实现或义务未能正确履行,是因期货交易所的行为造成的,也就是期货交易所与客户会员争议的事实有权利义务关系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进入事物交割期间,由于期货交易所与注册仓库的仓容量不够,导致客户未能将已经发运的货物交入仓库,也就没有取得标准仓单,期货交易所中止实物交割。因期货交易所有义务确保实物交割的条件,不能进行实物交割是由交易所造成的,因此,这种情况,客户将期货交易所直接列为诉讼主体是合法的。
  2、会员单位基于法律、政策或期货交易所的管理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不能实现或应当履行的义务未能履行,其原因是期货交易所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错误作为造成的,期货交易所与会员、客户直接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买方违约不接实物,期货交易所作为相对人应当代违约方给付货款接受货物,而决定只给付违约金,中止实物交割。客户未能通过期货交易卖出货物取得货款,其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这种情况,客户将期货交易所直接列为诉讼主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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