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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交易所的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期货交易所的会员一般有两种类型。
  普通会员,是指只能在期货交易所内从事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期货买卖交易活动的会员。不能接受其他任何非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委托,不能代理非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否则即被视为违反交易所规则。
  全权会员,一般指能既在交易所内为自己从事期货交易,也能接受非会员单位委托、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的会员。
  二、裁判是如何行使职能的?
  一场足球比赛不只需要场地,而且必须有一个公平的裁判和一整套详尽完备的规则。同样道理,作为一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依法成立的期货交易所,提供场所不只是提供“地方”,而且包括:
  1、制定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报国家期货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交易者有约束力,所有交易行为必须按照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所会员一旦违反规则,期货交易所就可按规章和程序做出暂停交易、罚款或开除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
  2、制定本交易所的标准合约,有利于减少交易者因对合约本身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纠纷。
  3、为交易所会员提供合约履行和财务方面的担保。凡去交易所内签订、买卖的期货合约,只要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即可获得此种担保。在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如果买卖一方违约,由交易所替代违约方履行合约责任。相应地,交易所向违约方主张有关权利,并通过强行平仓、动用结算保证金、担保基金等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因此,交易者不必担心由于对方违约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4、货交易所公布即时行情,使场内、场外交易者能了解有关信息,使交易价格具有公开性,有利于期货交易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收集、传播市场信息给会员或社会公众。期货交易所一般都设有计算机系统,用以及时显示期货市场交易行情,并可及时获得各大通讯社、商品和证券交易所传出的各种价格、数量等信息。这样,价格、数量等市场信息得以快速而准确的传播。使期货市场功能得以正常发挥,并使期货交易的时间差和空间差大大缩小了。
  5、及时对成交的期货合约进行清算。因为期货交易中将近98%的成交活动仅仅是期货合约的买卖,到期合约进行实物交割所占比重很小。这种情况在客观上要求期货交易所必须每天对交易活动进行清算,否则就不能保证交易活动的不间断性与长期连续性。
  6、保证按期对到期期货合约进行实物交割。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一个根本区别在于期货市场本身具有一种市场自我组织功能。在现货市场上,常常会发生债务拖欠或撕毁合同违约等现象。其中根本原因就在于市场上缺乏一个保证合约能够及时得以兑现的组织机构及由此产生形成的特殊的市场运行机制。期货交易所的建立则在组织机构和市场机制两个方面解决了这个难题,从而使严格履行合约、到期实物交割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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