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作出的法律选择。但这并不是说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作为国际合同的准据法而不受任何限制。事实上,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都有一定的限制,只是限制的范围大小有所不同。限制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适用是国家的行为而不是当事人的行为。作为一种权力,归根结底,只有国家才可以决定以什么样法律来支配一定的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国家赋予,因此,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在何种程度上赋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完全是由国家所决定的。
从各国立法来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主要包括:国际借贷协议必须有国际性;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合同合同或协议有某种自然的联系或接触;当事人所选择的准据法不得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准则;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必须受某项成文法的限制,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国1882年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主要汇票法,该法第72条所规定的法律冲突规则,对一切以本票作为债权证据的借款,都一律适用。另外,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能是为了逃避按照“客观上有联系的原则”本应该适用的法律中的某项强制性规定。如果按照借贷协议本应适用的法律,合同是无效或非法的,而当事人却任意选择适用另外一种法律使之有效,这是一种滥用选择法律自由的行为,法院是不予承认的。例如,在国际借贷中,如果当事人为了逃避适用有关国家关于高利贷、金钱借贷法或经济制裁法等强制性的法律,而在他们的协议中选择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他们的选择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承认。在著名的“维他食品公司”一案中,英国法院要求当事人所做的法律选择必须是“善意的和合法的”,否则法院将不予承认。
二、选择准据法时应考虑的相关问题
在国际贷款协议中,可适用的法律包括借款方国家的法律、贷款方国家的法律、贷款协议谈判和签订地的法律、提交贷款地的法律、第三国的法律或国际法。毫无疑问,各方在谈判时均愿意选择自己国家的法律、或根据自己的习惯、熟悉程度乃至便利选择比较理想的法律。但是由于贷款方一般经济实力强大,有较大的谈判筹码,因此借款方在选择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很难占上峰。就国际贷款业务而言,贷款一经提交后,承担风险的主要是债权人,因此,适用的法律主要应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也就是贷款方为何在选择法律方面有较大发言权的原因。总的来说,比较理想的适用法律应该有利于协议的执行,可以为最终实现协议的目标提供便利,并具有较确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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