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地看,协议收购中的信息公开披露应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收购协议达成后的报告、公告义务,一是持股比例5%及增减持股比例的报告、公告义务,这样,才能使投资者充分全面地掌握信息,及时准确地作出决策。
有些国家的协议收购规则规定,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必须向证券交易所作出事前的报告,证券交易所可以对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暂时停牌,以使广大投资者知悉这一协议收购的信息。经过这一法定程序后,收购协议才能开始履行。
七、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人有哪些义务?
除了上面提到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收购人还有其他一些义务问题值得考虑。
1、是否必须履行强制收购义务?
《
证券法》第
81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收购的”应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股票发行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8条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可见二者的内涵是有区别的,《
证券法》并没有规定通过协议收购方式达到30%这个启动点时收购人有没有强制收购义务,那么,协议收购人可以继续进行协议收购吗?在实践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这种情况下的豁免无一例外地给予批准,这使得协议收购在实质上不会导致强制要约义务的启动。
另外,协议收购的标的为目标公司不流通的国家股或法人股,它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是有区别的。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收购非流通股的目的一般是要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通过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来拓宽其融资渠道。如果必须履行强制收购义务,而使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集中于收购人手中并导致该公司因不符合上市条件而停牌或摘牌,也就违反了协议收购人收购的目的。
2、限制继续交易义务
所谓限制继续交易义务是指收购人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并履行前
述报告、公告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义务。根据《
证券法》第
79条第2款的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或者在其持有的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时,在报告前、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的2日内,不得再行该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笔者认为协议收购人必须遵守限制继续交易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