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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法律冲突的文化解释

  冷战的结束被有些人称为“历史的终结”, 但对于文化来说,也可能恰恰相反。将近半个世纪以来,社会往往以东西方敌对的观点而不是按照其内在的价值来解释文化。我们有理由希望当前的发展是一个新的历史开端的前奏,一个多文化的春天,一个从单一世界转向多元世界这一运动的人本主义的反映。
  就法律而言,在最近的几个世纪里,西方国家所发展起来的法学和法律制度已经被强加于世界上其他国家或被他们接受。这一套法律和法学似乎已经具有了无可辩驳的普适性。然而接踵而来的是,尤其是二战以后,继受法和本土法之间的冲突变得越来越引人注目。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法律和作为其根基的法学之中的多元化的重要性。法学中的问题不仅源于法律技术的冲突,而且源于不同国家在法律观念和法律理论方面的不同。人们已经认识到法律和法学在不同国家中的特殊性并开始反对其普适性。“法律离开其文化母体是毫无意义的,这已毋庸赘述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冲突是并将一直是一种文化现象。“后现代国际私法”学者为我们打开了从文化上探讨法律冲突的新视野。因此,我们有理由将“后现代国际私法”看作是一种“未来主义”(Futurismus),一种探索21世纪国际私法发展空间的未来主义。
  
【注释】  *本文的写作获得国家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员会和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资助
转引自张世英:《天人之际――中西哲学的困惑与选择》,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页。
张世英,同上书,第61页以下。
张世英,前引书,第66-67页。
利奥塔:《对“何为后现代主义?”这一问题的回答》,载谈瀛洲译:《后现代性与公正游戏――利奥塔访谈书信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7-141页。
让-弗朗索瓦.利奥塔:《后现代状况》,三联书店1997年中文版,第2页。
利奥塔:《关于叙事的旁注》,载谈瀛洲译,《后现代性与公正游戏――利奥塔访谈书信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67-170页。
参见Kenneth Baynes等编:《后哲学――终结或变形?》,伦敦MIT出版社,1987年版,第4-8页。
参见王岳川、尚水编:《后现代主义文化与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页。
同上书,第127页。
Arthur Kaufmann, Rechtsphilosophie in der Nach-Neuzeit (Heidelberg1990), S.6.
特里·伊格尔顿:《后现代主义的幻象》,华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中文版,序言。
Vgl Douzinas/Warrington/McVeigh, Postmodern Jurisprudence(London1991); Karl-Heiz Ladeur, Postmoderne Rechtstheorie, 2.Auf(Berlin1995); Stephen M.Feldman, The Politics of Postmodern Jurisprudence, Michigan Law Review 95 (1996) 166ff.
参见:孙国华、冯玉军:《后现代主义法学理论评述》,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77页以下。
Rorty, Contingency, Irony and Solidarity, 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pp32-33.
让-弗朗索瓦·利奥塔尔:《后现代状态》,车槿山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页。
朱苏力:《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载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 268页以下。
Lea Brilmayer, Post-modernism in American Choice of Law, in: Liber Memorialis Francois Laurent (Brussel,1989), S.695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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