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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法律冲突的文化解释

  耶姆认为,这一判决是典型的后现代判决,因为,它将儿童的“文化身份”作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联合国儿童保护公约在德国还未生效。德国法院对它的引用表面,该公约所具有的“叙事性”使它不容被忽视。 
  四.结论与展望
  “后现代国际私法”与其他后现代主义理论一样,更多的具有一种颠覆性,而缺乏建设性。它所提出了许多观念,如“叙事性规范”,难免给人一些牵强附会的感觉。但它所提出的“文化多元”和“文化身份”与国际私法的关系的命题,却可以给我们极大了启发。
  我们可以认为,后现代国际私法应当建立在“文化多元”或“法律多元”的基础之上。
  从原始狩猎——采集社会到现代市民社会每一个历史阶段,人类的发展都是一种文化的发展。如果要防止不协调的混乱和强加的一致性这两个极端,各种文化就必须彼此逐渐形成一种新的理解。这种理解意味着接受差异性,承认世界各种文化都是能动的但又都是脆弱的实体。
  国际私法建立在各国法律的差异的基础之上。而法律从差异内涵的必然也是一种文化的差异。长期以来,人们将国际私法的目的放在消除法律的差异之上。然而人们也许忽视了一点,消除法律的差异就等于消除了国际私法本身,就像消除人类的差异就等于消灭了人类本身一样。因此,由于多元法律文化的存在,法律的差异的存在不仅是必然的,也应当是值得鼓励的。正如一位法学家所说:“……当今世界中的法律多元产生于整个法律体系跨文化边界的移植。……结果是全球大部分地区都服从于一些法律,这些法律的原则来源于许多有很大不同的文化。这些原则通常不易相互结合;很多情况下它们的共存相当不容易或在许多方面互相冲突”。
  统一性完全不同于一致性,它不是基于消除各种差别,而是基于使这种差别在一个和谐的整体中整合。自然界证明了这种整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没有整合就不可能有最深远意义上的生长、进化和发展。人类现在已经达到多样化的极限,整合的对抗力量的虚弱只能导致通过任意把某种一致性强加于人而损害多样性。正像不协调的多样性引起混乱一样,没有差别的一致性不仅引起令人沮丧的厌烦,而且引起严重的不稳定:社会中的单一文化就像农业中种植单一作物一样,短期内看来好像是有效的,但不能持久。人类需要多样性,就像需要统一性一样。而多样性是统一性的源泉。
  完全实现人类抱负的方法不止一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类型也不止一种。精心设计各个社会与其成员交流和彼此交流的方法和手段的新技术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产,而不是任何一种文化独占的领地。
  “任何一种文化都不能抽象地要求普遍性:它产生于全世界各民族的经验,因为每种文化都表现出自身的统一性,文化的统一性和文化的多样性是不可分的。”
  当世界在冷战的余波中进入到一个不确定的新时代时,新的因素便逐步使不同文化间的相互接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频繁。一些全球性的大变动摧毁了那些旧的阻碍运动的政治壁垒。人们能够自由旅行了。种种信息能够在需要的地方通行无阻了。与此同时,通信技术的巨大进步创造了一种遍布全球的网络,能够在顷刻之间将各种信息、声音和影像从一个地方传递到另一个地方。卫星转播代替了作为文化交流工具的船只和旅行车队。
  由于文化像物种一样,有着在隔绝中发生变异的倾向,所以人们会担心个别的文化会在这股信息的巨流中被稀释。从长远来看,这样一个进程可能导致各种地区和民族的文化混合为一种单一的同类的全球文化。不过,借助生物进化理论有助于作出不止一种判断:文化像物种一样,能够在于外界相互影响的接触中得到丰富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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