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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法律冲突的文化解释

后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法律冲突的文化解释


后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法律冲突的文化解释


杜涛


【摘要】后现代法学是指后现代主义的观点、方法渗入法学领域后形成的各种法学潮流。现代主义坚持“主客二分”,强调主体对客体的支配。后现代主义反对“主客二分”,反对普遍性和确定性。在此基础上的后现代法学强调法律多元,尊重法律的地方知识和本土资源。后现代国际私法同样重视传统价值的回归,重视叙事性规范的作用,尤其强调多元法律文化对解决法律冲突的潜在影响。
【关键词】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国际私法,叙事性,文化多元
【全文】
  一.导论
  “后现代主义”是当前社会科学领域使用最为频繁的词汇之一。何为“后现代主义”?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现代主义”。
  西方哲学史在苏格拉底、柏拉图之前,早期的自然哲学关于人与世界、自然、万物的关系的学说,是主张“主客不分”的。黑格尔说:“希腊人既是从自身出发的,又是有一个前提的,这前提是有历史性的,按思想来理解,这前提就是东方式的精神的东西与自然的东西的合一的实体性,它是自然的合一。……希腊人以自然和精神的实体性合一为基础、为他们的本质。”  当时的“物活论”就是把思维与存在看成是浑然一体的最明显的表现。
  柏拉图的“理念论”把理念世界和感性世界对立起来,破坏了“物活论”,在一定意义上分离了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实开“主客二分”思想之先河,尽管他尚未明确建立“主客二分式”或“主体性原则”。
  中世纪,哲学受到神学的统治,认为神主宰一切。人性受到压抑,主体性更无法建立。
  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只是在欧洲人从基督教的中世纪的长期冬眠中觉醒后才充分尖锐地暴露出来,才获得它的完全意义。近代哲学的一条根本原则是把思维着的人理解为具有主观能动性、独立自主的主体。明确地把主体与客体对立起来,以“主客二分”模式为哲学主导原则,乃是以迪卡尔为真正开创人的西方现代哲学之根本问题。培根在近代哲学史上第一个提出思维的主体(人)应当主动干预自然,使之为人类服务。迪卡尔是近代唯理论的第一个代表,他提出的“我思故我在”的原理和他的二元论思想表明他是西方哲学史上第一个倡导主客二分和主体性原则的哲学家,是近代西方哲学的真正开创人。斯宾诺莎继承了迪卡尔的思想,认为多样性的个别事物只不过是唯一实体的变形,只有实体有独立自存性,个别事物只有通过唯一实体才能得到认识和说明。这样,个别性、多样性便大大地受到普遍性和统一性的压抑。
  黑格尔是近代哲学的“主客二分”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绝对精神不仅是认识的最高目标,最终极真理,也是世界万事万物之最终的共同本根或创造主。黑格尔所处的时代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和德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前夕,社会动荡,人心思变。就思想界来说,17-18世纪的机械论仍未被打破。黑格尔把这样的时代归结为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理想与现实分裂,自由与必然、个人与社会分裂,无限与有限、统一性与多样性分裂的时代,他认为这些分裂、对立的病态只有在统一中才能得到医治。他认为,统一的趋势已经到来,问题是如何从哲学上加以说明,所以他在早期的著作中就已经明确规定哲学的中心任务是扬弃分裂,达到统一。在他看来,康德、费希特、谢林等人已经开始了这项工作,但还远未完成。黑格尔认为,多样性的东西,彼此分离对立的东西,都不是最真实的,只有普遍性、统一性才是最真实的,不过这种普遍性不是脱离特殊的抽象普遍,而是包含特殊在内的普遍,叫做具体普遍;这种统一不是脱离矛盾、对立的抽象统一,而是包含它们在内的统一,叫做对立统一或具体统一。具体普遍、对立统一,是黑格尔全部辩证法的核心。另一方面,黑格尔作为一个客观唯心主义者,又认为只有精神性的东西才是具有普遍性、统一性的。单纯的物质性的东西不可能有普遍性、统一性,因而也没有真实的存在。脱离精神无真实性和脱离统一无真实性,这两条原则是精密结合在一起的,所以最真实的无所不在的整体既是“绝对精神”,又是对立统一。整个自然界的发展就是趋向于这种统一和自由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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