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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法律适用论纲

  (二) 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可说是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最理想的方法,很多学者基于此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也纳入国际私法的研究范围,但这样无疑会造成国际私法体系的庞杂,而实体法的研究也不易深入;与此同时国际实体法学科(如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和国际私法似乎都忽略了国际统一实体法本身也有一个法律适用问题,这个问题的研究被两派学者放置到一个灰色区域,很少有人关注,而这一问题却又急待研究,因此笔者认为与其把国际实体法的实体内容统统纳入国际私法倒不如把国际私法对国际实体法律规范研究的着力点放到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上。 本文从这一思考出发,尝试对有关票据的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一点粗浅的探索。
  1.日内瓦统一法公约体系在中国的可适用性问题
  日内瓦统一法公约体系是一个相当完善的票据法体例,但是我国并不是缔约国,而与此同时我国的票据法律却不尽完善,很多问题比如票据复本、誊本等都没有相应的规定,这种实体规定的缺失,不仅会给票据的正常使用带来困难,而且会发生准据法落空问题。因此有些学者主张把日内瓦公约的相关规定作为国际惯例补充适用到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领域。我国《票据法》第96条规定了国际惯例的补充适用的原则, 补充适用国际惯例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是问题在于日内瓦公约规范能否算作我国法上的国际惯例?笔者认为(1)从内容上看,日内瓦统一法公约的规定,除了关于加入和退出公约的程序性规定外,大多是关于票据的使用、票据行为的技术性规范。这种规范的确立统一了缔约各国对于票据的规范和使用,从效果上看,实质上是在各国间确立了有关票据的统一惯例。(2)从日内瓦统一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它本身就是意图统一各国间关于票据使用和规制的做法,消除因各国间票据规范和票据使用的不统一对票据的国际化流通带来的障碍。日内瓦体系并不在于要制定一个各国都必须遵守的法律制度,而是力图确立一个关于票据的国际统一标准。(3)从日内瓦统一法公约体系的适用范围上看,现在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国家和一些英美国家参加了该公约体系或者是以此为参照制定或修改了本国的票据法,并且两大票据法体系之间也出现了融合,这种融合之势必将随着商事活动的日趋国际化而更加深入。因此日内瓦统一法公约的规定已经可以被认定为国际间的惯例性做法。(4)国际惯例的适用必须以不与我国的强行法律规范相抵触为前提,我国没有参加日内瓦统一公约体系,但是我国在制定《票据法》的时很大程度上是参照了该公约体系所确立的票据规范体系,所以我国法律和日内瓦统一法公约体系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冲突,没有适用上的法律障碍。综合以上几点,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领域可以把日内瓦统一公约的相关规定作为国际惯例补充适用,这不仅能够为实践中急需法律规范的一些做法提供一个法律标准,有利于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完善,而且可以解决准据法的落空问题,使涉外票据纠纷得以顺利及时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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