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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法律适用论纲

  5.涉外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确定票据行为方式要件的准据法通常是行为地法。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基本票据行为在方式上的有效性完全取决于是否遵守了行为地法,这一规则源于古老的“场所支配行为”法则,对于票据行为方式是强制性的。无论是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均有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规定,只是对于“行为地”的理解有所不同。日内瓦统一法公约把行为地理解为“契约的签名地”,而根据英国1882年《票据法》则是指“支付地”。 我国在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没有区分票据行为的形式有效性与实质效力,而是统一规定了应适用的法律。
  6.涉外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追索权是指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加利息加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票据权利人的第二次求偿权,对于实现票据权利起到保证作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票据权利。各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或者保全票据权利,通常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各国对于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规定有所不同,因此涉外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准据法直接影响到追索权能否有效行使。日内瓦统一法公约主张适用票据成立地法即出票地法;德国和日本的票据法也有同样的规定;我国《票据法》第100条也规定:票据的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而英国的票据法则规定适用行为地法或者拒绝付款地法。
  三、涉外票据法律冲突的国际统一实体法规制
  (一)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化运动
  各国票据法的不统一导致的法律冲突为票据的国际使用带来了法律上的障碍,规划国际商事行为的人们的任务之一就是避免法律冲突。在法律冲突中,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方法有两种:避免冲突的方法和解决冲突的方法。 19世纪后期以来,兴起了一场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化运动。荷兰政府于1910年至1912年于海牙召开票据法统一会议,决议《汇票及本票统一规则》共80条,《票据法统一协定》共30条,及《支票法统一规则草案》34条,海牙会议由30国参加,尚未批准,一战爆发,票据法统一化运动因此终止。大战后,票据法统一问题旧事重提,由国际联盟理事会主持,先于1930年在日内瓦召开会议,31国参加,制定了新的统一票据法,并议定三种公约,即《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汇票本票印花税公约》。第二次会议于1931年在日内瓦召开,制定《统一支票法公约》,《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支票印花税公约》。 综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从其法律内容与立法体例上看,它集法、德、英美三大票据法体系之长,可称较完善的立法例。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参加了该公约体系,而且以此为标准修改了自己的国内法;但是,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参加上述公约体系,因此从国际层面上看,世界上仍然存在两大票据法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统一国际票据法工作仍在继续,如1956年国际商会理事会为解决银行与顾客间由于银行术语的差异及实务上的分歧而可能遭到的复杂问题,草拟了《商业票据代收统一规则》,1967年又加以修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进一步统一国际票据法,于1973年成立国际票据法工作小组,草拟了《国际票据统一法(草案)》,后又于1988年12月9日,在美国纽约订立了《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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