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时期的《陆上商事条例》为发端,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民商法典中均对票据作了规定,有的还制定了专门的单行法规。根据各国票据立法内容的差异,可以将各国票据立法归类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后来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融合为日内瓦统一法系,现今世界上的
票据法主要存在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体系。
由于商业活动天然具有国际性,从性质上看,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是明显可能引起法律冲突的。如汇票可能在一国(如法国)签发、在另一国背书转让(如英国)、在第三国承兑(如比利时)、在第四国支付(如中国),而每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有可能影响汇票的效力或者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商业活动顺利开展和票据的顺利流通对票据的有效性又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在各国票据法律歧异的情况下,避免或解决法律冲突,寻找并确定一个法律基础来支配涉外票据法律关系维护该票据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就显得十分必要,这就产生了涉外票据法律适用问题。
二、涉外票据法律冲突的冲突法规制
在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普遍缺位的情况下,涉外票据法律冲突解决主要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完成的。而涉外票据的冲突规范又包括国际统一冲突规范和各国国内冲突立法两个层次。这两类冲突规范之间又是互动的,各个国家之间共同制定国际统一冲突规范,一方面缔约国把相应的国际冲突规范纳入各自的国内法体系,另一方面,没有参加国际立法制定的国际也往往会参照国际立法规范制定本国票据冲突规范。 这两类冲突规范的确立都在涉外票据法律冲突的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 涉外票据冲突规范
1.国际票据冲突规范
国际社会很早以来就在此领域做过很多努力,海牙国际私法协会早在19世纪末叶创建的蒙得维的亚体系就是早期国际努力的代表。目前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国际冲突规范主要有:(1)《关于国际商法的公约》(1889年,蒙得维的亚);(2)《关于陆上国际商法的条约》(1940年,蒙得维的亚);(3)《布斯塔曼特法典》(1928年,哈瓦那);(3)《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1930年,日内瓦);(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1931年,日内瓦);(5)《美洲国家间关于汇票、本票和发票法律冲突的公约》(1975年,巴拿马);(6)《美洲国家间关于支票法律冲突的公约》(1979年,蒙得维的亚)。
2.国内票据法律冲突规范
各国国内法很早就确立了有关涉外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如英国早在1882年就制定了《汇票和本票法》对涉外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同为普通法系的美国则在《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确立了类似的规范。大陆法国家,如德国的《
票据法》第4章、《支票法》第12章,日本《汇票、本票法》,我国《
票据法》第5章,都是有关涉外票据的冲突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