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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控制豁免理由的分析 ——对《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第29条的修改建议

  5.小额市场
  小额市场是指该相关市场规模很小,在这个特定市场内尽管合并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但是由于审查合并对竞争秩序的影响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对一个小额市场上的合并行为付出高昂的反垄断审查成本,并不符合司法效益的原则,因此对小额市场上发生的合并行为不予审查。例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35条关于“合并监控的适用范围”第2款规定不适用该法的情形包括:“……2.在所涉市场上,至少5年以来有商品或服务供应,且上届日历年度的销售额低于3000万德国马克。”
  综上所述,我国拟议中的《反垄断法》对于豁免理由仅规定了“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两点是不够的,应当将上述这5项豁免理由加以补充规定,同时对豁免理由的适用又要加以严格限制,必须明确豁免仅是在有限的例外情形下予以适用的,而不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情况。
  三、缺少附加条件的规定
  在某项合并可能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造成消极影响时,由于考虑到该合并可能在其它方面产生的积极影响,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在综合考虑正负影响,利弊权衡之后,有可能对该合并的禁止予以豁免,但同时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仍应当谋求将合并行为对竞争所造成的消极影响降低到最小。因此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可以对合并规定一些附加条件,从而使得合并在遵行这些附加条件的情形下,对竞争所造成的消极影响降至最低。
  法国的《公平交易法》第42条关于“裁决”的规定第2款:“经济部长及涉案经济部门的主管部长,也可以对结合的实行附加遵守指定命令,使对经济及社会带来充分贡献,以弥补对竞争所造成的损害。”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42条关于“部长特批”的规定第2款:“前款批准可附有条件和负担。”台湾《公平交易法施行细则》第10条关于“结合许可得附加条件或负担”的规定,“……为确保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得定合理期间附加条件或负担。”
  而欧盟委员会对美国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的合并也是在波音公司向欧盟作了一系列重大承诺后才批准的。波音公司承诺:第一,在10年内保留麦道公司的道格拉斯飞机制造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且每年就该公司的情况向欧盟独立审计公司的审核;第二,废除与三家大航空公司已签订了的为期20年的独家供货协议,且10年内不得订立类似的排他性协议;第三,对于经国家财政资助而获得的专利权以及技术秘密,允许竞争者订立非专有性的许可协议;第四,在10年内每年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一个关于其在飞机制造领域所参与的由政府投资但属于非机密性项目的年度报告,以提高波音公司在民用航空和军用飞机制造领域的透明度。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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