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控制豁免理由的分析 ——对《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第29条的修改建议
企业合并控制豁免理由的分析 ——对《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第29条的修改建议
吴雪琴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各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控制豁免理由的不同规定,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第29条存在三处疏漏,忽略利弊权衡、豁免理由规定不足、缺少附加条件规定,并提出相应修改建议。Abstract: This articl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n foreign enterprises consolidation control antimonopoly act about the reasons for exemption, points out the three oversights in the 29th article of our country’s antimonopoly act (exposure draft), including omission of th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advantages and the disadvantages, lack of exemption reasons, miss of the extra condition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advices.
【全文】
全球范围内的第五次合并浪潮从八十年代兴起至今仍方兴未艾,这次合并浪潮与以往不同,其持续时间长、规模大、波及面广;涉及到的案值特别巨大、知名企业参与明显增多、强强联合高潮迭起以及政府对企业合并限制进一步放松。各国政府对企业合并限制的放松主要体现在各国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对于企业合并逐步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从总的或较长时期来看,企业合并控制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从严厉走向宽松。⑴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控制的弱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放宽禁止企业合并的标准,比如认定方法中结构主义的淡化而行为主义色彩愈加浓厚,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不再仅限于国内等;二是在反垄断法的法律规范或司法实践中,不仅考察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也考察其他因素,使得企业合并获得反垄断法禁止豁免的可能性增大。本文的讨论就将集中于这一方面,通过比较各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控制豁免理由的不同规定及司法实践,对拟议中的我国反垄断法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即2001年10月11日的征求意见稿第29条)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我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第29条是关于经济力量集中的特殊审批的规定。经济力量集中是指以一定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与反垄断法上的企业合并具有相同含义。反垄断法上的企业合并是广义上的合并,重点也在于经营者之间控制权的取得,我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以“经济力量集中”代替“企业合并”,在表达上更具严谨性,但本文基于研究方便,仍采用反垄断法研究上的习惯性表述“企业合并”概念,特此说明。该条规定:“如果经济力量集中有利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得到国务院特殊批准。”我认为 ,这一规定存在三处疏漏:第一,条文忽略了利弊权衡,为企业合并逃脱反垄断法的监管提供了无限的空间,留下了反垄断法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的隐患;第二,条文对豁免理由规定不足,又使企业合并可能受到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过于严厉的限制;第三,条文缺少反垄断法执行机构有权要求合并企业遵行一定附加条件的规定,不利于在豁免的同时将合并对竞争的影响降到最低。下文将对这三处疏漏分别加以论述,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