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
姜丽勇
【关键词】WTO 争端解决 DSU
【全文】
在1994年马拉喀什部长级会议的部长决定中,规定了提请各成员政府在《WTO协定》生效后4年内(即1999年1月1日之前),完成对世界贸易组织下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DSU)的审议,并在完成审议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就是否继续、修改或终止此类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作出决定。
争端解决机构(DSB)于1997年开始对争端解决规则进行审议,并就各成员方所持观点及认定的方案有一系列非正式的讨论。大部分成员已清楚地意识到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改进势在必行。然而争端解决机构未能就审议结果达成一致。1999年的西雅图会议也试图解决包括审议争端解决规则在内的一系列议题,但终归无果而终,未能启动新一轮谈判。
2001年11月14日签署的多哈宣言已将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议题列入了新一轮谈判计划,并成立了专门的谈判委员会(DSB特别会议)进行谈判。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谈判不属于一揽子承诺的一部分,所以该谈判不会受宣言提请的其他谈判成功与否的影响。这一谈判始于2002年1月,应在2003年5月前达成协议。
2001年11月,WTO的14个成员方提交了对《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的修改意见,并请求将修改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交给WTO第4次部长级会议(多哈会议)。这14个国家包括玻利维亚、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日本、韩国、新西兰、挪威、秘鲁、瑞士、乌拉圭、委内瑞拉。
该修改建议包括24个问题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 DSB的建议和裁决的执行
该份建议把对DSB的建议和裁决的执行放到了前面,反映了14国对目前的执行程序并不完全满意,它们要求加强执行的透明度、建立一个执行的专家组来专门解决执行的问题。
建议提出对于执行问题,争端双方应当加强磋商。提出DSU的第21条第5款应加上,“在合理期间内,争端每一方应当对其他方对争端提出的任何建议给予基于同情的考虑,以便对DSB的建议或者裁决的执行能进行磋商并达成一个彼此满意的解决方法。当这样的磋商一旦开始,争端每方都应当提供第三方,只要它提出请求,一个充分表达观点的机会”。
建议认为应当加强执行的透明度。建议指出应在DSU的第21条第6款加上下列内容,作为(b)项的规定。即“相关方应当在每一次DSB的会议上报告其执行DSB的裁决或者建议的情况。自DSB的裁决或者建议被通过之日起六个月,任何成员可以提出相关的问题,直到争端方相互认为问题已经解决或DSB根据21条之二作出结论相关方已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