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冲突法条约的适用
屈广清
【摘要】本文论述了经济全球化的形势及对国际条约的要求,分析了冲突法条约的特殊形态及适用,论述了冲突法条约的特殊表现,详细论述了冲突法条约具体适用对国际私法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全球化 冲突法条约 法律适用
【全文】
经济全球化即货物、服务、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自由流动的过程和状态,它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基本走势之一。在贸易领域,1950年世界出口贸易仅610亿美圆,1970年增到3150亿美元,1990年达到34470亿美圆,1998为65160亿美圆,比1950年增加了近107倍。对外贸易系数(进出口依成度)分析《1998/1999世界发展报告》高收入国家的比值,由1980年的30%上升到1996年的40%。中等收入国家同期由43%提高到50%,低收入国家由30%上升为32%。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上升更快,韩国由1970年的3%上升到1996年的69%,泰国由1980年的54%上升到1996年的83%。在投资领域,国际直接投资流人存量由1960年的680亿美圆,增到1992年的4800亿美圆,1997年达到34560亿美圆。国际直接投资流量1970年仅400亿美圆,1989年为2320亿美圆,1997年达到4000亿美圆。其速度远远超过国际贸易及世界生产增长速度。在外汇市场,1973年每天的交易量仅150亿美圆,1983年达到600亿美圆,1992年迅速发展到9000亿美圆,1997年平均为14000亿美圆。在国际借贷市场,国际银行净借贷与世界贸易之比,从1964年的7.5%上升到1980年的42.6%,1991年达到104.6%。在国际金喁资产市场,国内居民、外国居民的证券、股权销售量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美国、法国、日本从低于10%增加到1993年美国为135%,法国为170%,日本为80%。
由此可知,经济全球化在国际正呈现日益强健的发展势头,世界经济越来越连为一体,密不可分。经济全球化的根本原因是贸易、投资加快了货物、服务、技术及其他生产配置的跨国流动,减少资源配置和价格扭曲造成的资源浪费,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 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法制全球化,其中除了实体法公约大量增加,冲突 法公约也会逐渐增加。 一体 化的经济需要一体化的法制,此乃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要求。但是,有了统 一的法制,怎样去统一实施,这是我们目前尚不统一的一个难题。
(一)
国际公约实乃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依照国际法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1]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4条的规定,条约的生效方式及日期,依条约本身的规定或缔约国之协议,倘无此种规定或协议,条约则在所有缔约国一旦确定,承受条约的拘束时,即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