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衔接问题的探讨

  正确衔接和处理好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妥善解决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存在的冲突,必须注意理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二者之间的关系,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从劳动立法上对仲裁与诉讼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统一规定。要从理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出发,对仲裁与诉讼有关问题在立法上有疏漏之处予以补充、修改,该明确的明确、该统一的统一,以切实有效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对劳动争议案件原则上要确定实行仲裁前置,明确仲裁是进行诉讼的必经程序,对突出体现了劳动争议法律关系的特征的案件,应严格运用劳动法加以调整,先仲裁,然后才能起诉,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类型:(1)因书面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履行或解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2)因执行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就业培训制度、失业救济制度而引发的劳动纠纷;(3)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4)法律、法规规定应依照先裁后审的原则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另一方面,规定实行仲裁前置的几种特殊例外。这里所指的几种特殊例外的劳动争议纠纷有:(1)劳动者与私营企业主如私营店主、工厂主、包工头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2)劳动者因工伤事故或人身受到其他伤害而向私营企业主如私营店主、工厂主、包工头索赔引起的纠纷;(3)具有财产或人身权益争议内容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发生的其他纠纷。对以上这三类纠纷未经仲裁,或申请仲裁后仲裁部门已下发不予仲裁通知,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应明确规定对劳动仲裁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没有规定对不服仲裁部门不受理决定的起诉权,这样,仲裁部门的受理决定权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势必造成权力滥用,对当事人而言,其诉权被剥夺,合法权利就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应从立法上确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决定的司法途径,即给予当事人不服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决定在特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这样,可以将仲裁部门的裁决权和受理决定权有效纳入法律监督,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提高仲裁部门的执法水平、扩大仲裁影响、提高仲裁威信也是有益的。
  (三)正确处理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进入诉讼的案件。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15号及(1997)61号函复精神,我们认为,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应书面裁定先由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不能视同于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对过失重伤纠纷的受理,后者涉及刑事公诉问题,必须先刑后民,不能有例外,而劳动争议中虽然有一定的行政因素,但它并不属于行政案件范围,仲裁机构是否受理,并不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因此法院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劳动权益,解决当事人告状难的角度考虑,对告状无门的应酌情受理。在审理阶段才发现属于劳动争议后,要告知当事人到仲裁机关先行仲裁,当事人坚持向法院起诉的,予以驳回。法院未经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撤诉,以同一诉讼请求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机关应予受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对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法院正在对该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或者已对实体内容作出调解、裁定、判决的,当事人又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仲裁机关应不予受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