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与诉讼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目前,我们国家劳动仲裁和诉讼虽已经过多年来的磨合,但实践中仲裁和诉讼在衔接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劳动立法上的疏漏导致仲裁和诉讼的脱节。我国《
劳动法》明确了仲裁前置原则,劳动仲裁部门对实体争议的裁决是以程序上的受理为前提的,其决定权十分重要,而《
劳动法》没有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部门不受理决定的救济途径是劳动立法的重大疏漏,也就是说,《
劳动法》对仲裁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后,当事人向法院告诉的,法院能否受理并没有作出规定。而实践中由于劳动仲裁部门经常以劳动者超过六十日的仲裁时效等理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使得劳动者告状无门,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二)劳动仲裁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仲裁和诉讼的脱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常设机关隶属于行政机关,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仲裁机构,且仲裁机构的内部构成也是特定的。这虽然有助于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管理,但这不符合仲裁的一般规定,其弊端也是很多的,特别是劳动仲裁机构受地方行政干扰较强,监督、制约机制也不健全,有的仲裁机构特别是基层仲裁机构人员缺乏,执法水平较低。特别是对一些案件,该仲裁的不仲裁,造成许多矛盾转移到法院。同时,近年来,对劳动仲裁制度宣传不力,广大劳动者对劳动仲裁制度以及仲裁前置原则没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因此造成劳动争议产生后,一些劳动者不愿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同样使一些矛盾转移到法院。
(三)仲裁机关与法院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不一造成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仲裁与诉讼产生冲突。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呈现出主体的多样化和争议内容的广泛性,
劳动法的形式、体系和内容日渐庞杂,特别是目前劳动法律规范的渊源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甚至包括劳动部、最高法院、全国总工会的一些司法解释和批复,因而增大了劳动仲裁部门和审判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难度,同时很容易引起仲裁和诉讼对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分歧。特别是当争议内容涉及劳动政策和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多,对同一问题,不同政策、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有的法律、法规相对于社会的发展已经滞后,而新的法律、法规又尚未出台,处理具体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厂规厂纪的效力问题等原则问题,仲裁部门与法院经常争议不一,很多具体问题较难形成共识,在案件的具体处理上,还可能发生不必要的误解。
(四)仲裁机关与法院沟通不畅造成诉讼与仲裁脱节。目前,仲裁机关与法院之间缺乏稳定、有效的协调机制,造成彼此之间沟通不畅。例如,对于应当仲裁而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在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的同时,在与劳动仲裁部门沟通的过程并不能及时有效,有时向其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受理有关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而有的仲裁部门有时不接受法律建议,接受劳动者的仲裁申请或者进行推诿。还有当劳动争议案件涉及范围大、社会影响大、处理难度大时,仲裁机关与法院有时会为某些具体问题推诿、扯皮。这样,造成仲裁和诉讼环节上对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仲裁、诉讼程序处理周期过长、仲裁、诉讼成本过高。再如仲裁机关由于没有执行权,而法院对于仲裁机关裁决的案件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执行,显示不出仲裁所应取得的效果,引起劳动部门的误会,也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