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关系的联系
(1)主体的联系 在时效取得和即时取得法律关系中,都有一个与自己的所有物脱离了占有的原所有权人。并且该所有人并无抛弃自己的所有权的意思。
(2)客体的联系 动产即可为时效取得的客体,也可是即时取得的客体。另外,在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国有财产即使是动产,也不得作为时效取得或即时取得的客体。
(3)法律效果的联系 时效取得和即时取得的基本法律后果就是都会发生物权的变动。对于具备全部构成要件的所有权时效取得与即时取得的法律效果就是无权占有人和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
3、构成要件的联系
时效取得的构成要件与即时取得的构成要件的相同或有联系之处在于:
(1)占有的标的物都必须是他人的物,对自己的物不存在时效取得或即时取得的问题。
(2)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是时效取得和即时取得构成的共同要求。不能取得物之占有,也就谈不上取得物之所有权。
(3)法国、德国、瑞士民法规定占有之初必须为善意是时效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即时取得要求受让人必须为善意。这两个地方要求的“善意”的具体内涵虽然不同,但其精神是一致的,即要求占有人、受让人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
4、立法目的的联系
作为物权取得特别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两种方式,时效取得与即时取得制度都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渐发达而被世界各国所广泛认可和发展的。虽然时效取得的立法目的侧重于确定权利和促进物尽其用,而即时取得的立法目的侧重于促进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但这些目的都是从属于维护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目标之中。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时效取得与即时取得制度都是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社会进步的体现。
5、存在的理论基础的联系
时效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是“法律特别规定说”。即时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虽然有“瞬间时效说”、“权利外像说”、“权利赋权说”、“占有效力说”和“法律特别规定说”之种种学说,但很多学者和笔者都赞同“法律特别规定说”。事实上,时效取得和即时取得存在的合法性都是由立法者为稳定和发展经济而对财产的归属与分配所作的一种不同于自然正义的强制性安排。
【参考文献】参考书目
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二次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