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构成要件的区别
由于时效取得分为所有权的时效取得和他物权的时效取得,而后者的构成要件较前者复杂,受笔者能力所限,本文仅以所有权时效取得的构成要件与即时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比较。
所有权时效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四:(1)占有必须是自主、和平和公然的占有;(2)占有的标的物必须是他人的物;(3)必须经过法定的期间;(4)占有之初(a)须为善意(法国、德国、瑞士民法采此立场),(b)不必为善意(日本、中国台湾地区民法采此立场)。即时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六:(1)标的物必须是动产;(2)让与人必须是该标的物的占有人;(3)让与人无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4)受让人必须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占有标的物;(5)受让人必须实际占有该标的物;(6)受让人必须为善意。
通过比较发现所有权时效取得的构成要件与即时取得的构成要件的区别在于:
(1)时效取得要求经过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之后,无权占有人才能取得物权,而即时取得就是在受让占有之后立即取得物权,无须经过一定的期间。所以,在时效取得中,还会发生时效中断的情形。
(2)所有权时效取得要求无权利人的占有必须是自主、和平和公然的,而即时取得没有这一要求。
(3)所有权时效取得可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而即时取得要求标的物只能是动产。但所有权时效取得要求标的物不能是无主动产。
(4)所有权时效取得是事实行为,而即时取得要求受让人必须是通过法律行为而取得对动产的占有。
(5)所有权时效取得对占有之初是否必须为善意的问题,各国规定不一。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就规定,占有之初无论是否善意,均可发生时效取得。即时取得又称善意取得,它要求受让人必须为善意,最基本的要求是不知让与人无权转让动产的权利。
4、举证责任的区别
一般来说,时效取得的举证责任是由主张时效取得的人,就其对标的物的占有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在时效取得中,占有人虽不负有证明自己为善意占有,但得证明自己为无过失占有。即时取得的举证责任在主张受让人为非善意的一方,而非主张即时取得的一方。
5、立法目的的区别
根据学者的论述,时效取得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因一定事实状态继续达一定期间而建立的新的经济生活秩序,期望尽速确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并排除因岁月流逝而发生举证责任之困难。同时,......也具有促进物尽其用的社会功能。”(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台北1992年初版,第155页,转引自: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122页)即时取得的立法目的在于“协调由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善意受让人与物之所有人的利益冲突,维护交易安全,稳定财产的流转关系和占有关系。”(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二次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3页)其本质是协调财产静态安全(对所有权的保护)与动态安全(交易的便捷)这两个价值目标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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